下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经营管理,完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试行办法,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下属企业负责人是指公司下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设董事会的分公司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二)设立董事会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三)公司派出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中的专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四)公司认为应列入考核的其他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下属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管理考核采取由公司总经理或者授权代表与下属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管理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公司下属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考核下属企业负责人经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