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2.不动产首次登记(也就是之前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不动产登记的 情形 ,同时注意初始登记说法的改变。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多选)的原则3.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容易和住建部 混淆4.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判断 单选)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5.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涉及多选(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3) 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6.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多选)等安全保护设施。7.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必考(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