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修改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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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修 改 前 后 对 照 表修 改 前 修 改 后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 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 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

2、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 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增加一款)前款所称行政机关,包括依照法律、法规、 规章授 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2(增加一条)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

3、理行政案件。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 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删 )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 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3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第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 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

4、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4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二章 受案范围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

5、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修改

6、)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 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 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增加)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 准予、变更、延续、撤销、撤回、注销行政 许可等) 不服的;(修改)(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增加)(五)对征收、征用及其补

7、偿决定不服的;(增加)(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5(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增加);(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增加)(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增加)(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增加)(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增加、民事向行政的转变)(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

8、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6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删)政行为。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第

9、三章 管 辖 第三章 管 辖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删)、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删)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

10、行政案件。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7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删)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 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删),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增加一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十八

11、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 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修改)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12、,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8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修改)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二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

1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删)。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修改 0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9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 诉讼的公民、法

14、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利害关系人可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10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

15、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该组织 是被告。 (删 除)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修改)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增加一款)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增加)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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