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二重买卖的法律救济不动产是人们得以生存的基础性财产,也是自由的基础和保障。在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原理下,不动产二重买卖在现代房地产交易中较为常见。二重买卖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和丧失,重心是什么样的第二买受人能取得交易房屋的所有权。为维护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原理,立法者既不能绝对的禁止二重买卖,又必须对善意的第二买受人进行保护以维护交易安全。一、 不动产二重买卖的常见形式不动产二重买卖是指不动产所有权人在与第一购买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又将同一不动产卖与第二购买人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常见有四种形态:其一,二个债权合同,即不动产所有权人与第一购买人签订买卖合同,未交付占有也未登记,而后又与第二购买人签订买卖合同,同样也没有交付占有和登记。其二,一个债权合同,另一个为债权合同加交付,即不动产所有权人与第一购买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又与第二购买人签订合同,并交付占有使用。其三,一个债权合同,另一个债权合同加登记,即不动产所有权人与第一购买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又将不动产卖与第二购买人并办理登记手续。其四,一个债权合同加交付占有使用,另一个债权合同加登记,即在第一购买人入住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