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原则的比较分析 摘 要: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概念相类似,又都涉及合同的效力和责任。但在合同履行出现客观不能时适用何种原则具有很大的区别,选择适用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问题。需要我们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从而完善合同履行中出现意外情形时的解决路径。 关键词: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制度分析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和基本内涵 不可抗力来源于法国民法典,后德国民法典将不可抗力引入,又创设了债务履行不能制度。在国际贸易繁荣发展的趋势下,英美普通法系国家也于实务中引入此概念和相关制度。我国在民事立法中夜确立了不可抗力制度。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中国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