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物政发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为进一步规范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工作,为地方各级文物部门开展认定工作提供指导,我局组织编制了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并经2018年6月19日第18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试行期三年。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并及时将在施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反馈我局。特此通知。附件: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国家文物局2018年6月27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导则(试行)第一条 为科学指导和规范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导则。第二条 本导则所指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