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重大变更判定原则、非重大变动编制说明要求及再生铜行业重大变更清单-3页 建设项目(污染型)重大变动判定原则 一、不列入变动情形 建设项目发生以下改变的不列入变动情形,需按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有审批权限环保部门审批。 1.建设项目通过环境爱护竣工验收后发生变动。 2.项目厂址改变直线距离超过5km,或受纳水体改变。 3.项目生产规模增大1倍(含)以上。 4.项目发生重大改变,相应审批权限属上级环保部门。 二、重大变动情形 建设项目发生下列改变情形的,为发生重大变动,需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项目生产规模增大30%(含)以上,或生产原料新增危废类别。 2.项目生产规模增大30%以下,项目性质(原料、产品方案、建设内容等)、生产工艺及设备等改变,导致相应环境要素评价等级增加、新增污染因子,或未新增污染因子但相关污染物产生量增加量大于原环评确定量10%(含)以上。 3.项目地点、总图布置(含排气筒配置、废水排口等)改变,导致相关环境要素评价范围改变30%(含)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