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财政支持“两聚一高”政策汇编江苏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2017 年 8 月2目 录一、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二、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6三、科技创新专项支持政策 .12四、打造基金产业链 开展重点领域投资 .17五、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19六、支持企业增强核心竞争优势 .20七、推动产业高端攀升优化发展 .26八、构建企业发展服务体系 .28九、促进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32十、推进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39十一、清理规范收费基金 .43十二、金融支持政策 .45十三、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52十四、加强社会保障 .55十五、推进农村建设 .63十六、支持“
2、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简称“双创计划” ) .75十七、支持“333 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 .76十八、支持基层妇女儿童阵地能力提升 .773财政支持“两聚一高”财税政策一、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一)小微企业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
3、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3.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20 万元到 30 万元(含 30 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599 号)根据李克强总理 4 月 19 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家将进一步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自 2017 年 1 月 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 30 万元提高到 50 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4、所得税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4按 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的,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税总局公告2016 年第 23 号)5.自 2014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1478 号)(二)创业投资企业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
5、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2.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 2年(24 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5(财税2015116 号)根据李克强总理 4 月
6、19 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等 8 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试点,从今年 1 月 1 日起,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并自 7 月 1 日起,将享受优惠的投资主体由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扩大到个人投资者。政策生效前 2 年内发生的投资也可享受前述优惠。(三)安置残疾人就业1.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 ,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
7、(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财税201652 号)2.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0970 号)(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6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96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
8、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人员,与其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5200 元。 (财税201439 号)(五)安置退役士兵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 3 年内按每户每年 96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
9、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 、城市7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我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 元。 (财税201442号)二、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一)高新技术企业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科发火201632 号)(二)软件企业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
10、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1227 号,财税201649 号)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3.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 2017 年 12 月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4.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8核算并按照实际发生
11、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6.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集成电路企业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3 年(含) 。 (财税201227 号,财税201649 号)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在 2017
12、 年 12 月 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94.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在 2017 年 12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5.集成
13、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照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动漫企业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 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财税201398 号)(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
14、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 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其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税201459 号)(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10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 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在税前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15119 号)2.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财税2015119 号)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