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等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专职消防队。己建成的专职消防队,应当参照执行,逐步达到本标准的要求。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在立项、选址、筹备、建设、装备和人员配备等方面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实施。对专职消防队建造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核,以及对消防队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应当执行本标准的有关要求。第四条 专职消防队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第二章 分类和选址第五条 专职消防队可分为一类消防队、二类消防队、三类消防队三类。一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5辆以上。 二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3-4辆。三类消防队:配备消防车1-2辆。第六条 专职消防队的选址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专职消防队应设在城镇、企事业单位适中位置、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道路)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二、辖区内有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