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文件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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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文件汇编(研究生手册)2017 年版2017 年 12 月前 言为加强研究生教育与学位管理工作,保证培养质量,我部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编印本简明手册 。简明手册主要编入我校制订的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条例和规定,涉及到研究生招生、学籍管理、培养管理、学位授予、奖助评定、就业指导、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内容。希望同学们经常阅读,自觉遵守和严格执行。各项条例和规定的最新修订情况以及简明手册未编入内容,请师生们关注学校信息公开网站、研究生院网站、研究生管理服务系统与信息平台等。研究生院2017 年 12 月目

2、 录第一部分 学籍与教学管理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1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新 生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规 定 .10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新 生 入 校 初 步 审 查 及 复 查 考 核 办 法 .12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生 证 、 研 究 生 证 和 校 徽 管 理 规 定 .14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术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与 学 位 工 作 规 定 .15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专 业 学 位 硕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与 学 位 工 作 规 定 .24上 海

3、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术 学 位 博 士 研 究 生 培 养 与 学 位 工 作 规 定 .31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指 导 教 师 管 理 条 例 .41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关 于 制 ( 修 ) 订 研 究 生 培 养 方 案 的 指 导 意 见 .49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课 程 管 理 规 定 .58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停 课 、 调 课 规 定 .79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普 通 全 日 制 本 科 生 、 研 究 生 考 勤 规 定 .80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松 江 校 区 公 共 教 室 管 理 规 定 .80

4、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中 期 考 核 实 施 办 法 .84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毕 业 研 究 生 就 业 工 作 暂 行 办 法 .88第二部分 国际交流与资助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全 日 制 学 生 赴 境 外 交 流 学 习 的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91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出 国 ( 境 ) 管 理 规 定 .94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公 派 出 国 ( 境 ) 项 目 管 理 规 定 .99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 联 合 培 养 项 目 )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5、 .104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生 海 外 交 流 基 金 管 理 条 例 (试行) .107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际 学 术 会 议 参 会 资 助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111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国 ( 境 ) 外 访 学 资 助 实 施 办 法 .114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导 师 学 术 引 领 计 划 项 目 ”实 施 办 法 .120第三部分 学位授予与要求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开 题 论 证 实 施 办 法 .128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格

6、式 的 统 一 要 求 .133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论 文 “双 盲 ”评 审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137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涉 密 研 究 生 与 涉 密 学 位 论 文 认 定 和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140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位 授 予 工 作 细 则 ( 试 行 ) .144第四部分 校纪校规与申诉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153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生 “违 纪 警 戒 通 知 单 ”实 施 细 则 .161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生 申 诉

7、处 理 规 定 .163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查 处 细 则 .168第五部分 奖学助学与评优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家 奖 学 金 评 选 工 作 办 法 .173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业 奖 学 金 评 定 办 法 .176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国 家 助 学 金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180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国 家 助 学 贷 款 实 施 细 则 .182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学 生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186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优 秀 学

8、生 、 优 秀 学 生 干 部 、 先 进 班 ( 团 ) 集 体 评 选 细 则 .192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上 海 市 优 秀 毕 业 研 究 生 评 选 实 施 办 法 .192第六部分 其他管理与服务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生 缴 费 、 注 册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194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生 学 费 、 住 宿 费 等 缴 纳 及 学 生 补 贴 发 放 办 法 .195上 海 松 江 大 学 园 区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规 定 .196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松 江 研 究 生 公 寓 ( 宿 舍 ) 管 理 细 则 .201上 海 外

9、国 语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制 度 ( 虹 口 ) .206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违 章 、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规 定 .208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生 宿 舍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210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学 生 医 疗 保 障 管 理 规 定 .2111上 海 外 国 语 大 学 研 究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上 外 研 2017 3 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

10、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港澳台侨生、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入学、注册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按照录取通知书载明的报到日期和其他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报到的,应当在报到日期前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两周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新生应补交暂缓报到申请,并

11、到校补妥报到手续。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新生入校初步审查及复查考核办法执行。第六条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后,应办理相关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七条 新生在入学

12、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在入学前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入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2资格1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规定执行。第八条 新生在入学体检中被发现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取消学籍。第九条 学校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保留期限届满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书,经学校批准后作为应届新生,依照本规定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新生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申

13、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入学前还应当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逾期不提交入学申请书或者恢复健康证明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新生应补交入学申请书,并到校补妥报到手续。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没有恢复健康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九条予以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予以取消学籍处理的,经所属院(系、部、所)和研究生院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最终结果由学校公示。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同意予以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处理

14、的,学校出具处理决定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 已取得学籍的研究生,每学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注册日期,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属院(系、部、所)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研究生不得选课退课,不得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研究生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注册的,应当在注册日期前向所属院(系、部、所)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可以延期两周注册。逾期不注册的,予以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无法提交申请书的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研究生应到校补妥注册手续。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不予注册;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基准学制年限内应当在每学年初按照学校

15、公布的专业缴费标准缴纳学费,无正当事由欠缴学费的,不予注册;研究生修业年限届满的,不予注册。研究生休学和保留学籍期满,可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复学后进行注册。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及时注册。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3第十三条 学术学位硕士专业基准学制一般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专业基准学制可根据培养要求由专业点自行制订,原则上控制在2至3年内。学术学位博士专业基准学制为3年。第十四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在规定的基准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如有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同意

16、,所在院(系、部、所)负责人认可,研究生院审核,主管副校长批准,具体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的最小单位为半年,硕士生延长期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1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博士生延长期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3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留学生的延长期可在此基础上酌情再行延长半年。到期仍不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应予以结业或肄业。延长修业年限期间不享受基准学制年限内研究生相关待遇。第十五条 研究生学习成绩优秀,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其他必修环节和论文撰写工作,达到申请提前答辩和申请学位要求,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导师、所属学院(系、所、部)负责人和研究生院审核同意,主管副校长批准,可以申请提前参加学位论文答

17、辩,并按规定程序提前毕业和申请学位。申请提前毕业和申请学位的研究生,硕士生最短修业年限不得少于2年,博士生最短修业年限不得少于3年。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取得课程相应的学分。第十七条 研究生入学后应当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制订个人培养计划,按照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选择参加的课程,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方式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研究生不得参加没有入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校未予注册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核。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或学籍变

18、动手续并获得批准。预计一学期内累计缺席时间6周以内的,应当请假;预计一学期内累计缺席时间达到6周及以上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章的规定申请休学或保留学籍。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课程学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退学处理。请假、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限届满,研究生应当按时返校,并按学校规定时间办妥销假或复学手续。逾期未销假或未复学的,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退学处理,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导致无法履行销假或复学手续的除外。在不可抗力等事由消失后1周内,研究生应到校补妥销假或复学手续。4研究生在参加课程学习过程中缺席课时数累计超过教学规定总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相关情况如实记载。课程

19、学习考勤的相关规定,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考勤规定执行。违反课程学习纪律的有关处理办法,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研究生在学期间公派出国(境)交流学习和个人联系出国(境)留学的,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和课程目标特点自行决定。课程考核成绩以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为主,并结合平时学习成绩和课堂出勤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成绩须及格及以上方可取得学分。第二十条 研究生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在考试周前一周内到开课部门办理缓考手续,经审核

20、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复核批准。研究生确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申请缓考的,应当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补办缓考手续。缓考成绩如实记载。研究生无正当事由且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核的,以及参加考核但不上交试卷的,均按旷考处理,给予批评教育,旷考情况如实记载。如本人检查深刻,经开课部门、研究生院批准,可补考1次,补考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相关情况如实记载,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良好的,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

21、及格的,可申请补考1次。补考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凡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的,必须重修该门课程。凡选修课程补考不及格的,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可重修该门课程或另修其他课程。重修后考核合格的,考核成绩如实记载。课程重修次数和重修成绩按实记载在研究生成绩管理系统中,重修成绩不覆盖原课程成绩。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参加培养方案要求以外其他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取得成绩和学分,按照学校规定可以认定的,学校予以承认、转换和记载。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的课5程考核成绩和学分,学校予以记录。研究生注销学籍以后,在2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其中断学业以前在校取得的课程考

22、核成绩和学分按照学校规定可以认定的,学校予以转换和记载。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入学前已参加过我校有关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并通过考核且成绩不低于85分者,在该课程考核之日起2年内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考入我校,该课程考核成绩和学分可予以承认;不满85分的课程成绩将不予以承认。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修读与成绩评定、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等具体要求,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研究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制作成绩单,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对通过学分转换获得的成绩,将予以标

23、注。在校生通过学校“成绩自助打印系统”自行打印中英文成绩单。离校生的成绩证明由学校综合档案室提供。第五章 转导师、转层次、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确定指导教师后,原则上不得转指导教师,但同一专业的以下情形除外:(一)指导教师工作调动,无法继续指导的;(二)指导教师身心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的;(三)其他特殊原因致使研究生无法由原导师继续指导的。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因中期考核补考仍不及格者,应终止其学业,予以退学处理。但属于尚未获得本学科硕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所属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院(系、部、所)审核批准,可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第三十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不得

24、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按照国家规定不得转学的情形除外。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6(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在转学完成后,学校将及时进行公示。第三十二条 需转入我校的研究

25、生,由本人向我校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我校同意,由我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及院(系、部、所)同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我校将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有关文件抄送我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因参与创业实践,或因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但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的

26、,或因其他原因,预计一学期内超过6周无法在校学习的,应当休学。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的,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和所属院(系、部、所)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准予休学。学校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在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因病、因生育,经医院证明,应予休学而未休学者,需本人及家属提交申请,自行负责在校期间安全。第三十六条 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1年,累计次数不得超过2次。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予注册,不予其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其中,研究生因创业休学的,硕士研究生休学的最长期限为1年,博士研究生休学的最长期限为2年。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当地及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医疗保障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可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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