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实验室集中设置、统一管理暂行规定 创三甲、二甲时需要制定的一些规定:临床试验室集中设置、统一管理暂行规定。 临床试验室集中设置、统一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临床试验室的建设与规范化管理,提高临床试验室工作效率、管理质量和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临床试验室的整体效益,依据医疗机构临床试验室管理方法及创三甲有关条款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临床试验室统一设置原则 临床试验室设置必需适应我院临床检验工作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要结合医院实际,同时具有前瞻性建设进展意识,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实现临床试验室由单一性、封闭性、重复性、分散性、小而全的模式向综合性、开放式、共享型、多功能、高效益模式的转变。 二、临床试验室设置标准及人员资质管理 1、临床试验室按国家生物平安级标准建设。检验科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依据医疗机构临床试验室管理方法中其次章医疗机构临床试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试验室具备与其临床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 2、临床试验室布局与流程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