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九项制度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九项制度 一、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认真验明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质量合格。 (一)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初次购入食品,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并认真查验下列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 2.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 3.进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 索验的上述相关证明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并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上述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准进货。 (二)索取并认真查验食品质量证明文件。首次购入食品应当按食品种类和生产批次索取并认真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之后,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该食品的检验报告。向种植户、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认真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索取销售凭证。购入食品时,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