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违法婚姻制度的完善【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任务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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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0一一届)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我国违法婚姻制度的完善姓名专业法学班级学号指导教师导师学科导师职称法学专业2011年毕业生论文1目录摘要1关键词1ABSTRACT1KEYWORDS1引言2一、违法婚姻概述2(一)违法婚姻的概念与表现形态2(二)违法婚姻的特征3二、国外违法婚姻制度的评析4(一)单采无效婚姻制度4(二)单采可撤销婚姻制度4(三)双轨制5三、我国违法婚姻制度立法现状与缺陷6(一)我国违法婚姻制度立法现状6(二)我国违法婚姻制度立法缺陷7四、完善我国违法婚姻制度的建议8(一)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8(二)完善事实婚姻制度10(三)明确其他有瑕疵婚姻的法律效力10结

2、语11参考文献12致谢13法学专业2011年毕业生论文2论我国违法婚姻制度的完善摘要社会上存在大量的违法婚姻现象,而我国现行法律并不能全面有效的规制这种行为。本文认为应该完善我国的违法婚姻制度,以加强对违法婚姻的检查、监督和惩处。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违法婚姻的概念、表现形式和特征;国外的违法婚姻制度;我国违法婚姻制度的立法现状与缺陷;完善我国违法婚姻制度的建议。关键词违法婚姻无效婚姻制度可撤销婚姻制度ONTHEPERFECTIONOFTHEILLEGALMARRIAGEABSTRACTTHEREAREALOTOFILLEGALMARRIAGESINTHECOMMUNITY,ANDOURCUR

3、RENTLAWSARENOTCOMPREHENSIVEANDEFFECTIVEREGULATIONOFSUCHACTSTHISPAPERARGUESTHATMARRIAGESHOULDIMPROVEOURSYSTEMOFLAWINORDERTOSTRENGTHENTHEINSPECTIONOFTHEILLEGALMARRIAGE,SUPERVISIONANDPUNISHMENTTHISARTICLEDISCUSSESTHEFOLLOWINGASPECTSOFTHEANALYSISTHECONCEPTOFMARRIAGELAW,FORMSANDFEATURESFOREIGNLAWMARRIAGE

4、OFTHEILLEGALSTATUSOFTHEINSTITUTIONOFMARRIAGEANDDEFECTSOFTHELEGISLATIONIMPROVEMENTOFILLEGALMARRIAGEPROPOSALKEYWORDSILLEGALMARRIAGEINVALIDMARRIAGEVOIDABLEMARRIAGE法学专业2011年毕业生论文3引言违法婚姻制度的完善不论在立法上还是司法上对我国违法婚姻的规制都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更好的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行为的产生,有利于我国社会环境的稳定,更好的建设和谐社会。本文通过研究我国违法婚姻的现状及国外的违法婚姻制度,提出了相关完善我国违法婚姻制度

5、的建议。一、违法婚姻概述(一)违法婚姻的概念与表现形态1、违法婚姻的概念关于违法婚姻的概念,虽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具体的界定,但还是有一些基本的、趋于一致的认识。一般而言,违法婚姻是具有违法因素的婚姻,是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婚姻。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结婚实质要件包括当事人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当事人没有法律所禁止结婚的情形,即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没有患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非重婚;当事人意思自愿。同时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则是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去婚姻登记机关做结婚登记。由此我们可知在我国违法婚姻指违反上述要件,形成不符合

6、法定结婚要件的男女两性类似夫妻关系的结合。它是当前我国婚姻家庭问题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2、违法婚姻的表现形态违法婚姻的表现形式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与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婚姻。(1)违反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主要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条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为无效婚姻情形。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解释(二)的相关条文规定了在我国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人民法院,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7、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草案中规定“当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学专业2011年毕业生论文4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本条再次确认了我国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四种法定情形。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为可撤销婚姻情形。它的具体表现有强迫、包办、买卖婚姻等。(2)违法结婚形式要件的婚姻。主要包括事实婚姻和其他有登记瑕疵的婚姻。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结合。1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事实婚姻指既未办理结婚

8、登记手续,又不完全具备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而狭义的事实婚姻仅指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在其他方面符合法理要求的结婚条件。这里指狭义上的事实婚姻。其他有登记瑕疵的婚姻主要是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如非本人亲自登记;登记时所用材料不实等。(二)违法婚姻的特征违法婚姻的主要特征可概括为以下几点1、婚姻行为具有违法性。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婚姻的成立必须符合相应的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违法婚姻的成立明显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2、外在表现为准夫妻性。违法婚姻当事人之间一般对外以夫妻相称,对内以夫妻相待,事实上存在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往往不知其违反法定结婚要件而公认其为夫妻关

9、系。3、形成违法婚姻的责任主体具有多样性。其责任主体既可能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也可能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违法婚姻的形成大部分是由婚姻关系当事人故意造成的,但也不排除像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所导致婚姻违法之行为。4、违法婚姻的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违法婚姻因其违法的原因不同,其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如上所述,主要有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事实婚姻和其他有瑕疵的婚姻。二、国外违法婚姻制度的评析1王丽萍著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89页法学专业2011年毕业生论文5违法婚姻制度则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对现实的违法婚姻关系进行规制的规范。现今各国的违法婚姻制度主要有无效婚

10、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这两种。根据立法体例不同,大致可分单采无效婚姻制度,单采可撤销婚姻制度,兼采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双规制。(一)单采无效婚姻制度外国学者则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公益要件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结婚要件。私益要件是指仅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利益有关的结婚要件。1违背公益要件者,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大,因而为无效婚姻,自婚姻成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婚姻无效指向过去,溯及既往,自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法国、意大利、俄罗斯及美国各州只规定无效婚姻制度,无论是违背公益要件的婚姻,还是违背私益要件的婚姻,均属无效婚姻。如法国民法典第180200条规定婚姻无效的

11、法定事由,包括未达法定婚龄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重婚的;未成年人结婚;未取得同意权人同意的;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的;属于非公开缔结的婚姻以及未在有管辖权的公务助理人员面前举行结婚仪式的;婚姻的当事人在举行结婚时未亲自到场的。上述三国在规定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时,也规定了相关制度,比如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主体,如法国民法典第180191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17条和俄罗斯民法典第228条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排除,如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如法国民法典第201202条等。(二)单采可撤销婚姻制度违背私益要件者,被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为可撤销婚姻,其婚姻虽然有效成立,但依法享有撤销权者可在法

12、定期限内诉请法院撤销,其效力为可撤销,自撤销之日起无效,无溯及力。德国是典型的只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国家。德国民法典第1314条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原因,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一方或双方无行为能力的;重婚的;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的;在结婚程序上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第1315条规定了排除撤销的情形,如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该1杨军违法婚姻的理性规制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法学专业2011年毕业生论文6限制被依法免除或者未成年人一方在其成年以后表示愿意延续该婚姻的;无行为能力人在无行为能力状态消失后表示愿意延续该婚姻的;在无意识状态或精神错乱状态所为的婚姻,在该状态消失之后表示愿意

13、延续该婚姻的;在认识错误、受欺诈或受胁迫状态消失之后表示愿意延续该婚姻的;在结婚时无意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在结婚之后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在重婚情形中,如果在缔结新的婚姻之前,前一段婚姻已经宣告离婚或被撤销,并且该项宣告在缔结新的婚姻之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在结婚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如果婚姻双方在结婚之后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五年,倘若其中一人死亡,则为直至其死亡并共同生活三年的。同时德国民法典也规定了申请撤销婚姻的权利人、撤销婚姻的申请期限,第1318条还规定了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三)双轨制瑞士、日本、英国立法体制是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并存的双轨制。尽管总体分类相同,但是各国立法对何为婚姻

14、无效,何为婚姻撤销的理解不同,所以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后果等方面有所不同11、确定婚姻无效的制度不同日本对婚姻的无效的程序未作规定,采取当然无效。即只需具有婚姻无效之情形,婚姻当然无效,无须经法院宣告。当然,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2英国也规定,无效婚姻无须经过法院宣告,即当然自始无效,但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为了自己利益,在任何时间均可请求法院宣告该婚姻无效。3瑞士则规定为宣告无效。瑞士民法典第121条规定,婚姻无效的诉讼,可由州主管官厅依职权提出,也可由任何利害关系人、婚姻当事人向原籍或住所地的乡镇政府提出。可见,瑞士采用的是宣告无效制度,而日本和英国采

15、用的是当然无效制度。2、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定事由不同日本法对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规定的相对比较简单,日本民法典第74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第一,欠缺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的;第二,未进行婚姻申报的。而第743747条对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则规定如下1杨军违法婚姻的理性规制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2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版,第124页3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版,第135页法学专业2011年毕业生论文7未达到法定婚龄的;重婚的;待婚期间内结婚的;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的;因欺诈、胁迫而结婚的。瑞士与英国的规定则较为类似,明确地将

16、违反公益要件的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如未达法定婚龄、重婚等。3、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法定后果不同依日本民法典第789条规定的精神,无效婚姻,在当事人之间不能产生婚姻效力,在此期间所生子女也不能成为婚生子女。依其第748749条、第766769条之规定,婚姻的撤销,其效力不溯及既往,婚姻撤销的后果依照离婚的有关规定处理,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配偶得恢复婚前姓氏等。瑞士规定则与日本不同,依瑞士民法典第133134条之规定,婚姻无效的判决不具有溯及力。婚姻无效的后果依照离婚的规定处理,且婚姻被撤销的后果与婚姻无效的后果完全相同。在英国,婚姻当然无效,属于自始无效;婚姻被宣告撤销,从撤销之日起诉及至婚姻成

17、立之日起无效,婚姻都被认为是从未发生,但在财产处理上,法院往往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使得两者在法律后果上与离婚的差别正在逐渐缩小。三、我国违法婚姻制度立法现状与缺陷(一)我国违法婚姻制度立法现状基于婚姻家庭对于公民与社会的重要性,我国历来非常重视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法律便是1950年婚姻法,1980年又对其进行了较大修改。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对于在我国建立以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新型婚姻家庭关系起到了巨大保障和促进作用。但是,这两部婚姻法明显的不足之一,在于虽然都明确具体规定了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要求人们依法建立婚

18、姻关系,但是都未对违反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违法婚姻做出任何相应的规定。1986年3月15日施行的婚姻登记办法第一次对违法婚姻宣布为无效婚姻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又进一步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与处理,但对于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宣告程1该办法第9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学专业2011年毕业生论文8序、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等均未作规定,仍未建立起一套较为系统的无效婚姻制度。况且,这些规

19、定仅仅适用于婚姻登记机关认定违法婚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法婚姻的处理,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一般是将本应宣布无效的无效婚姻按照离婚处理。这样导致违法婚姻解除的后果与合法婚姻解除的后果完全相同”,1混淆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性质。这在立法上给违法婚姻的产生提供了土壤。直到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形成了现行婚姻法,在很多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0条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为无效婚姻情形。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

20、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解释(二)的相关条文对这两个条文作了具体解释。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原因、请求权主体和可撤销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时效期间,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宣告机关以及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至此,我国现行法律对违法婚姻制度的有了初步的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组成了我国的违法婚姻制度的重要部分。无疑,这对于保障婚姻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和婚姻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婚姻法发展史上的一大历史性进步。(二)我国违法婚姻制度立法缺陷由于违法婚姻制度在我国还处于初创阶

21、段,虽然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但还不够完善,存在不足。1、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还存在一些不成熟之处。没有将违反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全部情形规定为违法婚姻;对违法婚姻宣告无效和撤销的职权与效力设定不合理;2在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上,对当事人的善意恶意的区分出于空白等。2、对仅缺乏结婚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的效力规定过于笼统。3现行婚姻1陈苇主编结婚与婚姻无效纠纷的处置,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8页2焦少林建立违法婚姻侵权责任制度探析,载法学家,2004(4)3陈苇著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10年第二版,第74页法学专业2011年毕业生论文9法第8条规

22、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那么,不补办登记其效力又如何呢按我国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此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被我国立法规定为当然无效。1然而,根据我国此类事实婚姻实际存在的情况,复杂的产生原因看,立法采取不予规定或规定为一律无效都是不够妥当的。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妇女和子女的利益,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3、对其他有瑕疵婚姻的法律效力规定不够明确。其他有瑕疵婚姻主要表现形式有非本人亲自登记,登记时所用的材料不实。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这类违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如当事人使用

23、他人身份证与另一方办理结婚登记的。关于这种婚姻是否有效的问题,学者持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他人身份证骗取结婚证的,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这种婚姻属于无效婚姻。2而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属于婚姻登记瑕疵,婚姻无效与婚姻登记瑕疵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以婚姻登记时的瑕疵来主张婚姻无效。3四、完善我国违法婚姻制度的建议婚姻、家庭是我国现代社会的基础,他们与社会经济、文化及生活方式等各个方面都有着密切的联系。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及人口数量、结构的变化,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家庭结构等方面也不断发生变化,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行为

24、大量存在,违法婚姻呈上升趋势,在这些违法婚姻中主要是重婚、早婚、包办买卖婚姻、拐卖成婚等。完善违法婚姻制度已达到刻不容缓的地步。根据我国国情,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本文对完善我国的违法婚姻制度提出以下若干建议(一)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1、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我国婚姻法规定,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1陈苇主编结婚与婚姻无效纠纷的处置,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6页2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页3程新文、吴晓芳当前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若干新情况新问题,载法律适用,2007(8)法学专业2011年毕业生论文10形只有因胁迫而结婚

25、的,即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有瑕疵。而我国民法上对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婚姻关系成立过程中的欺诈和乘人之危作出规定。本文建议将这类婚姻归入可撤销婚姻的范畴,将现行婚姻法第十一条改为“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结婚的,受害的一方可以在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2、明确行使宣告无效和可撤销的机关为人民法院。我国婚姻法规定受理无效或可撤销婚姻的机关除了人民法院还有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机关提起无效或可撤销之诉。我国的婚姻登记机关是设在政府中的各级民政部门,它们是国家行政机关。而婚姻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对民事关系效力的判断

26、是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而非国家行政机关的权限。1所以在此应除去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关系效力判断的权力。同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和可撤销时所涉及的当事人财产、子女抚养、侵权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司法机关处理。如果认可婚姻登记机关宣告属于公民身份关系的婚姻无效,难免会造成行政权力过于干预私人生活的后果不利于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保护。为此,把宣告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机关界定为人民法院的职权,不仅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的现状,而且符合我国民法精神。23、对无效消婚姻中的当事人做出善意和恶意的区别。在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上,我国对当事人的善意恶意的区分处于空白,而是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虽然我国法律已规定,非婚生子女

27、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力。但是这种简单的一刀切的立法思路不仅对善意的婚姻当事人不利,这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世界立法趋势。国外立法十分强调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子女利益。婚姻虽然无效,但是对善意当事人及子女却是有婚姻法保护的,如法国民法典第201至202条规定“经过宣告无效的婚姻,如原本系善意缔结,对夫妻双方仍生效果。如仅有夫妻一方为善意缔结,该项婚姻仅对于善意一方产生效果。”“即使缔结婚姻的双方均无善意,婚姻仍对子女产生效果。”瑞士民法典第133条、日本民法典第748条第2至3款、1吴芮凌违法婚姻问题研究,华中农业大学学报(总63期),2006(3)2张俺元我国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启示,沧州师范

28、专科学校学报,2002(18)法学专业2011年毕业生论文11德国民法典第1318条都有类似的规定。因此本文建议对我国无效婚姻当事人作善意、恶意的区别对待。无效婚姻中,如有善意当事人存在的,该婚姻关系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善意者。(二)完善事实婚姻制度。事实婚姻是未经过法定登记程序的婚姻,是违法婚姻的外延之一,也是我国司法界长期面临的难题之一。一直以来,理论界和法律界对事实婚姻持以下两种态度一种是国家基于其公共管理职能,为防止违背伦理的婚姻关系及维持良好的社会文明,国家法律应对事实婚姻一概否认另一种看法是基于个人婚姻自由及婚姻关系“事实在先”的特点,认为法律不应否认事实婚姻。1而立法采取不予

29、规定或规定为一律无效,都是不够妥当的。笔者认为鉴于这种满足结婚实质要件,仅缺乏形式要件的狭义上的事实婚姻行为违法程度较轻,建议将其列入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在现行婚姻法第13条后增加一款“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当事人自同居之日起十年后可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婚姻效力为有效。”但如果该婚姻行为当事人即不满足结婚实质要件又缺乏形式要件的则可以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确定其效力为无效。(三)明确其他有瑕疵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登记时,由于结婚当事人的故意,导致婚姻登记存在各种瑕疵。如非本人亲自登记;登记时所用材料不实。这些在婚姻登记中出现的瑕疵,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此并未提及,在最高人

30、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中也只提出,“当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从此条可以看出,当事人因本人未到场,登记材料不实等婚姻登记瑕疵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婚姻无效的,法院将依法驳回。事实上这样的规定仍未明确上述有瑕疵婚姻的法律效力。本人认为婚姻登记瑕疵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关系的无效,也不都是撤销婚姻登记的法定情形,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现行法律法规来明确其效力。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有效的前提,而已经成立的婚姻,既有可能是合法有效的,也可能是无效的或者是可撤销的。2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31、,如果这个1吴芮凌违法婚姻问题研究,华中农业大学学报(总63期),2006(3)2余延满著亲属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0页法学专业2011年毕业生论文12登记行为有瑕疵,那么婚姻成立后的效力也会产生影响。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和法学理论来看,本文建议立法机关在婚姻法中增补一条“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善意当事人可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一)当事人一方非本人亲自登记;(二)当事人所用材料不实;(三)其他登记瑕疵。”结语违法婚姻制度作为婚姻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违法婚姻欠缺的结婚要件的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不同的请求权主体,并予以不同法

32、律后果处理,体现了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立法原则。但我国现行立法对违法婚姻的规定存在许多不足,望请立法界能予以足够重视,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修订中,结合我国国情和世界立法的趋势,对我国违法婚姻制度作出进一步完善。参考文献1陈苇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版;2王丽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3杨军违法婚姻的理性规制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4焦少林建立违法婚姻侵权责任制度探析载法学家2004,(4);5陈苇主结婚与婚姻无效纠纷的处置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6页;6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152;7王军违法婚姻刍议

33、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6;8吴芮凌违法婚姻问题研究华中农业大学学报(总63期),2006,(3);9陈苇论我国婚姻无效于撤销制度的完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8);10王利明婚姻法修改的若干问题法学2001(3);11刘兴树、张云论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5);12程新文、吴晓芳当前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若干新情况新问题载法律适用,2007(8)13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法学专业2011年毕业生论文1314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10年第二版;15赵盛和、乔娟著婚姻家庭法焦点难点指引中国法制出版社

34、,2008年;16杨大文、马亿南婚姻家庭法(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7于静比较家庭法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18余延满亲属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9KELLYBUCHANANPREPARED,“INDONESIAINTERRELIGIOUSMARRIAGE“,LIBRARYOFCONGRESSLAWLIBRARY20HTTP/TRANSLATEGOOGLECOMHK/TRANSLATEHLZHCN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这四种无效婚姻情形和“被胁迫结婚”这一种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二、主题部分(阐明有关主题的历史

35、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基于婚姻家庭对于公民与社会的重要性,我国历来非常重视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颁布实施的第一部法律便是1950年婚姻法,1980年又对其进行了较大修改。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对于在我国建立以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新型婚姻家庭关系起到了巨大保障和促进作用。但是,这两部婚姻法明显的不足之一,在于虽然都明确具体规定了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要求人们依法建立婚姻关系,但是都未对违反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违法婚姻做出任何相应的规定。1986年3月15日施行的婚姻登记办法第一次对违法婚姻宣布为无效婚姻的问

36、题作出了明确规定,1994年2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又进一步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与处理,但对于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宣告程序、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等均未作规定,仍未建立起一套较为系统的无效婚姻制度。况且,这些规定仅仅适用于婚姻登记机关认定违法婚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法婚姻的处理,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一般是将本应宣布无效的无效婚姻按照离婚处理。这样导致违法婚姻解除的后果与合法婚姻解除的后果完全相同”,混淆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性质。这在立法上给违法婚姻的产生提供了土壤。法学专业2011年毕业生论文17同时,商品经济的发展,使许多世世代代生活在农村的农民离开了他们的祖祖辈

37、辈赖以生存的土地,走出了家园,走出了国门,参加到商品经济的洪流中,成为城市不管、农村又管不了的一群人流。随着城乡经济搞活,人口迁移和流动更加频繁,数以百万计的人口大流动给婚姻登记、出证、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对流动人口婚姻管理的法律规定。因此,大量的不登记就以夫妻关系同居、重婚、早婚的违法婚姻在流动人口中不断涌现,这是当前的违法婚姻增多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违法婚姻是破坏现存婚姻法律制度的严重违法行为,是与“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想背离的行为。现实生活中的违法婚姻行为已经不仅仅是重婚,近亲结婚,胁迫结婚等法律已有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像通奸,姘居这

38、样的事实婚姻也层出不穷,而且日益公开化。还有像重婚纳妾这样严重违反我国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又重新出现。而对于这些行为我们的法律只有笼统的规定。直到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通过,才对违法婚姻制度的有了初步的规定。通常世界各国对违法婚姻的处理主要是通过婚姻无效与撤销这两种制度。国外一些学者认为无效婚姻是指欠缺某些结婚法定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自婚姻成立之时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婚姻无效指向过去,溯及既往,自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可撤销婚姻是指欠缺某些结婚法定要件的男女两性结合,其婚姻虽然有效成立,但依法享有撤销权者可在法定期限内诉请法院撤销,其婚姻无效指向将来,不溯及既往,自撤销之日起无效。也有些学者把婚

39、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公益要件是指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结婚要件。违背公益要件者,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大,因而为无效婚姻,其效力自始无效,有溯及力。私益要件是指仅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利益有关的结婚要件。违背私益要件者,被认为社会危害性极小,为可撤销婚姻。现今外国关于违法婚姻的立法例也不尽相同,简单做一区分,有单采无效婚姻制度,单采可撤销婚姻制度,兼采无效婚姻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双规制三类。如法国、意大利、俄罗斯及美国各州只规定无效婚姻制度,无论是违背公益要件的婚姻,还是违背私益要件的婚姻,均属无效婚姻。而德国是典型的只规定了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国家。瑞士、日本、英国得立法体制则是无效婚姻

40、制度与可撤销婚姻制度并存的双轨制。虽然总体分类相同,但是各国立法对何为婚姻无效,何为婚姻撤销的理解不同,所以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后果等方面有所不同。同样,作为婚姻制度组成部分的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也是我国目前规制违法婚姻的方法和手段。根据婚姻家庭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2001年4月全国人大常法学专业2011年毕业生论文18委会完成了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形成了现行婚姻法,在很多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其中“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在基本法的层面上填补了空白,设立了较为完善的有关无效婚姻的规范。”现行婚姻法和2001年12月25日、2003年12月26日

41、先后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违法婚姻采取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并行的双轨制,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原因、请求权主体和可撤销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时效期间,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宣告机关以及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疑,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确立,对于保障婚姻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和婚姻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在我国立法上的首次出现确立,难免存在不足之处。如对违法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上,忽视了身份领域里的一

42、些特殊性,即身份事实发生后很难再恢复原状,结果是既不易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不能很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如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对善意当事人保护力度不够。同时,从我国社会法治和婚姻家庭制度建设的需要来看,与其他国家立法相比较,我国现行法律针对违法婚姻确立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还有存在着明显的不足。没有将违反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全部情形规定为违法婚姻;对违法婚姻宣告无效和撤销的职权与效力设定不合理等。所以本文根据我国国情,在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拟对完善我国的违法婚姻制度提出若干具体建议,因为不管在立法上还是司法上完善我国的违法婚姻制度都有利于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理

43、论更加完善,从而使婚姻法条文更好的发挥其规范作用;有利于更好的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行为的产生;有利于我国社会环境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三、总结部分(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提出自己的见解并对进一步的发展方向做出预测)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外国优秀的立法经验,在现今我国设立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初创阶段,针对现行法规的缺陷,可以从立法上扩大违法婚姻法定事由范围,拓宽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主体范围,确立法院对违法婚姻的专属管辖权等。进一步完善我国违法婚姻制度。法学专业2011年毕业生论文19四、参考文献(根据文中参阅和引用的先后次序按序编排)1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

44、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版,第85页;2靳洪来王玉信治理违法婚姻刻不容缓;3杨军违法婚姻的理性规制;4焦少林建立违法婚姻侵权责任制度探析载法学家2004,(4);5陈苇主编结婚与婚姻无效纠纷的处置,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6页;6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152;7王军违法婚姻刍议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6;8薛宁兰,夏吟兰,蒋月婚姻无效制度论从英美法到中国法环球法律评论2001,(2);9吴芮凌违法婚姻问题研究华中农业大学学报(总63期)2006,(3);10陈苇论我国婚姻无效于撤销制度的完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

45、8);11王利明婚姻法修改的若干问题法学2001(3);12饶红琼婚姻无效和可撤销法律问题研究四川大学2005;13刘兴树、张云论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5);14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15凯利备布坎南印尼宗教间的婚姻,美国国会图书馆法律图书馆16HTTP/TRANSLATEGOOGLECOMHK/TRANSLATEHLZHCN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为无效婚姻情形。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最高

46、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解释(二)的相关条文对这两个条文作了具体解释。规定了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原因、请求权主体和可撤销婚姻请求权行使的时效期间,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宣告机关以及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至此,我国现行法律对违法婚姻制度的有了初步的规定。无疑,这对于保法学专业2011年毕业生论文23障婚姻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和婚姻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在我国立法上的首次出现确立,难免存在不足之处。如对违法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上,忽视了身份领域里的一些特殊性,即身份事实发生后

47、很难再恢复原状,结果是既不易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又不能很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如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对善意当事人保护力度不够。另外没有将违反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全部情形规定为违法婚姻;对违法婚姻宣告无效和撤销的职权与效力设定不合理。所以本文根据我国国情,在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拟对完善我国的违法婚姻制度提出若干具体建议,以使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理论更加趋于完善,使我国婚姻法条文能更好地发挥规范作用。三、课题的研究内容及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研究难点及预期达到的目标从现今违法婚姻现象的不断出现和世界各国对违法婚姻的不同规制及我国现今对违法婚姻相对笼统的规定来阐

48、述在我国完善违法婚姻制度的必要性。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是比较分析法,即解释性的话语来进行知识的阐述;这种叙述非常有宽容性,通过关注同行的存在,相互比较,深入到相应的知识体系中去。该方法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既包括研究法学理论,又包括对现行法律实践的研究。研究的难点主要集中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这两块,即违法婚姻的基本表现形式是什么产生这种现象的背景是什么我国违法婚姻制度立法不足表现在哪些方面完善违法婚姻制度的立法建议有哪些预期达到的目标是从立法上完善我国的违法婚姻制度从而有效的预防和减少违法婚姻的产生。四、论文详细工作进度和安排1、2010年7月5日至23日查阅文献资料,初步确定论文选题。2、2010年

49、9月6日至11月30日开展文献资料查阅等开题前期工作。3、2010年11月30日至2011年1月10日完成外文翻译、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4、2011年2月21日至3月11日完成毕业论文初稿。5、2011年3月12日至5月12日修改论文初稿,论文定稿。法学专业2011年毕业生论文246、2011年5月23日至6月10日参加毕业论文答辩。五、主要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格式论文作者题目刊名年份卷(期)页码专著作者书名出版者年份)1陈苇主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版,第85页;2靳洪来王玉信治理违法婚姻刻不容缓;3杨军违法婚姻的理性规制;4焦少林建立违法婚姻侵权责任制度探析载法学家2004,(4);5陈苇主编结婚与婚姻无效纠纷的处置,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6页;6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152;7王军违法婚姻刍议J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6;8薛宁兰,夏吟兰,蒋月婚姻无效制度论从英美法到中国法环球法律评论2001,(2);9吴芮凌违法婚姻问题研究华中农业大学学报(总63期)2006,(3);10陈苇论我国婚姻无效于撤销制度的完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8);11王利明婚姻法修改的若干问题法学2001(3);12饶红琼婚姻无效和可撤销法律问题研究四川大学2005;13刘兴树、张云论我国的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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