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重要声像档案资料收集和移交试行办法(讨论稿) 宁德市重要声像档案资料收集和移交试行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要声像档案资料的科学管理,丰富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充分发挥本市重要声像档案资源的应有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福建省档案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本市派往外省和境外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是指真实记录和反映本市政治、经济、科技、文化、训练、卫生、体育等活动,对国家和.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照片,音像磁带、光盘、影视片等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方法所称的收集,是指宁德市档案馆(以下简称市档案馆)对重要声像档案资料的接收和征集。 本方法所称的移交,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根据收集范围和规定的期限将重要声像档案资料送交市档案馆。 第四条 宁德市档案局是全市重要声像档案资料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法,并负责协调重要声像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移交工作。市档案馆负责本市重要声像档案接收、征集、保管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