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XX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运行,预防和解决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看法(国发 2021 5号)、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作支付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劳社部发 2021 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看法(冀政办 2021 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按标准向银行专户存入工资保证金。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企业,在项目开工前根据规定比例向县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存入的专项资金,未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或挪为他用。在企业未能准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