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葛洲坝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三峡-葛洲坝枢纽河段(以下简称枢纽河段)通航管理,维护水上通航秩序,保障船舶平安、便捷、有序通过该河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平安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平安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在枢纽河段从事与通航有关的活动适用于本方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主管枢纽河段通航管理工作。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以下简称三峡通航管理机构)负责本方法的具体组织实施。 相关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及长江航运公安机关按本方法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其次章航行与停靠 第四条船舶进入枢纽河段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通信、助航、消防、救生、应急设备以及装载与系缆设施等进行检查,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装有GPS、AIS等船载终端的船舶应保持其船载终端处于正常用法状态。 第五条通过枢纽河段的船舶应按有关规定接受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