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用法,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山东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用法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 来源:山东财政内部信息网 : 扫瞄:683次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用法,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应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缴入财政,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管理的职能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部门挺直征收,也可托付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征收。 具体征收时,缴款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和“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为市政建设综合配套费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