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来源:时间:2009-06-08点击数:538文字: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临时建设工程、村(居)民建房之外的各项建设项目,以及与城市规划有关的设计和管理活动。各建制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原则上应符合本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 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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