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流淌性风险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流淌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平安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流淌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准时获得充分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方法建立健全流淌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淌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掌握,确保其流淌性需求能够准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淌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证券时报网()02月19日讯 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