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号:汇发200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七年一月五日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