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公司良好形象,规范业务人员行为,奖优罚劣,促进寿险业务健康发展,共建中国道德标准最高的保险公司,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业务人员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的录用条件,经公司委托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营销与收展系列人员。第二章 嘉奖第三条 业务人员有下列各事项之一,且经公司“业评会”审查认定属实的,将予以适当嘉奖:(一)有具体事例或言行维护公司形象、赢得荣誉,取得一定社会效益的;(二)为维护公司利益或保护财产安全见义勇为的;(三)热心参与公益活动,对树立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品牌做出贡献的;(四)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对提升公司经营绩效做出贡献的;(五)经常协助推动公司各项训练活动,对业务同仁的工作绩效有长期助益的;(六)服务品质良好、业绩优秀且在公司服务年限长的;(七)其他特殊优良事迹。第四条 业务人员有上述各项情形之一者,“业评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一) 书面奖励;(二) 颁发奖状或奖牌;(三) 颁发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