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规定 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规定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西安市物价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0日) 依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2190号)的规定,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及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 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及试点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自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东到洪庆,西到纪阳,南至长安滈河,北至渭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