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人民法院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责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高全体干警廉洁自律意识,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全面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题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以及濮阳市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暂行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坚持依规依法、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第三条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院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组以及监察室负责协调监督,组织落实。第二章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干部包括:(一)按照干部管理制度管理的副科级以上的干部;(二)部门庭室中层以上正职、副职干部;(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一般干部。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第五条干部个人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