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1、概念在德国民法中,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是法律行为中的最基本的分类。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亦接受了这一理论。王泽鉴先生称:“法律行为最重要的分类是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二者贯穿整部民法,可称为民法上的任督二脉,必须打通,始能登人民法殿堂。”在德国法上,负担行为是指使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的首要义务是确立某种给付义务,即产生某种“债务关系”(德国民法典第241条)。可见负担行为产生的是给付义务的请求权,而依德国通说认为,在请求权和债权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区别3。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负担行为主要包括债务合同。不过并不是任何一项在债法中规定的合同都是负担行为,像债务免除以及债权让与的行为都是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某项权利上设定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理论通说认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2、区别第一,客体不同。处分行为适用客体确定原则,即最迟在处分行为生效之时,处分行为所涉及的具体的客体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