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作为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重要依据之一。为做好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l.每名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其内容应与病历记载一致。 2.医生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疾病的诊断证明书。 3.对开具特殊诊断证明书,如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因病退休、残疾等情况的,应与医院医教科联系,由医教科指定专门人员开具,并盖医教科章。 4.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5.病休证明书只证明患者需要病休和休息时间,不具有诊断证明书的效力。 6.医师开具病休证明书的时间限定。病房: (1)一级医师不得超过半个月; (2)二级医师不得超过1个月; (3)三级医师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应由医教科审批。 门诊: (1)医师不得超过1周,科主任不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