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辽阳)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共3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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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二00六年十一月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和空间,保障居民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规划、建筑设计和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建筑,是指住宅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中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托幼、中小学校教学楼,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养老院宿舍楼等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 第五条建筑间距以遮挡建筑遮挡面至被遮挡建筑主采光面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遮挡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间距的确定应考虑遮挡建筑屋脊对遮光的影响。按遮挡面宽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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