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诫勉谈话程序1、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诫勉谈话建议,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2、在诫勉谈话前,应当通知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向谈话对象发出领导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3、谈话对象必须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自觉接受组织的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党员干部在收到函询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4、诫勉谈话一般由纪检机关或组织部门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同时指定专人做好谈话记录;5、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6、谈话时,谈话对象应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提供有关材料;对主谈对象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