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与司法关系视角下的司法独立【开题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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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题目政党与司法关系视角下的司法独立专业班级法学一、选题的背景、意义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其亲属怀疑是被佘杀害。同年4月11日,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的亲属辨认与张在玉的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杀妻”案迟迟未判。1998年6月,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有期徒刑15年,同年9月,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1年来,佘祥林在狱中写了厚厚的申诉材料,并记下了好几本日记,但冤情依旧。2005年3月28日,被“杀害”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归来,而此时,因“杀妻”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佘祥林,已在狱中度过了11个

2、春秋。张在玉突然回家后,当地一片哗然。慎重起见,公安机关通过DNA鉴定,证实了她的身份。3月30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京山县法院重审此案。4月1日,39岁的佘祥林走出了沙洋苗子湖监狱。曾经身强力壮的派出所治安联防队员,如今脸色苍白,孱弱不堪。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法院宣判佘祥林无罪。时隔5年,曾经在国内外舆论中掀起轩然大波的佘祥林式冤案,以戏剧性的情节在河南商丘再现。1997年10月30日,河南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持刀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其后赵振晌失踪。1998年2月,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

3、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今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据了解,赵振晌打伤赵作海之后,因怕赵作海报复,并认为赵作海已经被砍死,就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去年得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5月9日上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一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

4、。河南省高院于5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各类“佘祥林式”冤案要达到情节的高度巧合,概率恐怕比中500万元奖金的彩票还低。有人戏谑地说,其实比起更多依然沉冤如海的人来,佘祥林和赵作海已经算是很幸运的人了,毕竟,他们还有一个活着的“被杀者”来作硬证据以证明其无辜。在佘祥林案与赵作海案中,政法委的介入对于冤案的酿成产生了非常大的作用。佘祥林案中,政法委先是在证据显然不足的情况下,要求检察院对疑案提起公诉;后在事实明显不清,证据明显不足的情况下,要求法院对疑案定罪但从轻处罚;在赵作海案中,政法委先后进行了两次讨论,第二次讨论的结论是赵作海案事实基本清楚,证据

5、基本充分,具备了起诉的条件,并要求检察院在20天之内起诉到法院。依据政法委的指示,检察院和法院在公安机关没有增加新的证据、重大疑点也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将赵作海案件速审速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尤其是公安机关认为有罪、罪重,但检察院与法院认为无罪、罪轻的案件,政法委经常组织讨论,导致检察院和法院被迫按照政法委讨论的结果处理案件,而不能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目前,我国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均设有政法委员会,其一项职能是协调那些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不仅如此,按照现在通行的做法,政法委书记往往是同级党委的副职兼常委,甚至由地方的公安局长兼任政法委书记或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局长。而法

6、院院长的级别虽然相当于同级党委的副职,但通常不是常委。因此,无论是按职级,还是按党的组织原则,法院院长都必须服从政法委书记的领导。在这种工作机制下,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政法委对具体案件的协调与指导,使得检察院与法院的独立办案的权利丧失,由于承受着公安局长兼政法委领导的高压,法院以及检察院势必很难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做出公正的判断。除此之外,政法委的成员大部分并非学法出身,在法律方面属于半路出家,赵作海案中,时任中共商丘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师灿,是学煤矿和矿山机电出身的。由一支外行队伍领导公检法三家,刑事法律如何正确实施,公平正义如何实现,实在值得商榷。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保障司法独立。在西方,

7、司法仅指狭义上的,即仅指法院所享有的司法权。按照西方的观点,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独立于行政、立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干涉。在我国,虽然不实行三权分立政治制度,但是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依然有司法独立的设计。我国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们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可见,我国所指的司法独立是指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院独

8、立行使检察权。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检察院和法院应当且必须独立地不受外来任何因素影响地办案,不仅要对社会负责,对被害人负责,也要对嫌疑人与被告人负责。司法独立要求检察官和法官只需要服从法律正义,不能为外来一切不符合法律实体与程序的压力所干预,这样才能够最终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因为,司法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工作,需要由接受过法律学习的专业人员来完成,而民意或者政法委这类非专业的机构的决定,往往不是建立在对事实的透彻把握之上,不能够从客观上准确运用法律。坚持政法委的领导,只应当是服从政法委在思想与路线上的宏观的、全局的领导,而绝不应当是具体案件的指挥。但是,在我国特殊的政法委领导的体制下

9、,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干预下,司法独立似乎举步维艰。司法工作者服从的不仅是法律正义,更多是服从民意,服从维稳的大局,服从维护良好的政治秩序。这是导致冤案错案一再发生的重要原因。二、相关研究的最新成果及动态一德国的政党法治化1、用宪法规范政党的组织与活动。这是政党法治化最重要的制度形式和制度安排。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政党入宪既是对政党在现代政治中所占有的地位的肯定,也是政党政治受到规范的最高形式。德国宪法之所以将政党入宪,是基于原因政党政治已渗入国家整个宪政体制中,而政党却仍被置于宪法之外。为消除这一矛盾,政党必须宪法化(注德库特宗特海默尔联邦德国政府与政治,孙克武等译,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

10、版,第80页。)。1949年制定的德国基本法第21条对政党作了以下的规定1政党参与国民的政治意志形成;政党成立自由,内部制度应符合民主原则;政党必须公开说明经费的来源及适用方式。2政党的目标及其党员行为,如侵犯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威胁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生存,即属违宪,政党违宪问题交付联邦宪法法院裁决。3关于联邦政党的详细规定,由联邦法律规定。2、制定政党法。政党法是专门规范政党活动的法律,是政党法治化的主要法律形式。联邦德国制定的政党法,是世界上最早专门规定政党制度的单项法典之一。它以法律语言给政党下了定义,规定了政党内部的组织原则、国家提供政党经费和政党财务汇报制度,以及法院取缔政党的判

11、决原则。这部政党法后来以至到今天仍然是各个国家效仿的榜样。(二)美国政党对司法的作用机制任何一个执政党都会对包括司法权在内的国家权力实施全面控制。虽然司法免受政党的影响仅仅是理想,然而承认政党影响司法的事实并不意味着拒斥司法独立的价值。坚持党对司法的领导是必要的。但是,执政党与公共权力之间必须界限分明,特别是与司法的距离应当更远,应当充分尊重司法工作的规律。1、政党应当采用隐性的方式影响司法。美国政党影响司法的机制是隐性的。虽然联邦大法官在任命、惩戒和退休方面,都受到政党政治的影响,但这种影响通过法律途径,表现为总统和议会对法院的影响,这就把其纳入到制度框架内,易于被社会认同和接受。美国的执政

12、党不直接对国家进行管理和统治,也没有强烈的利益倾向和利益诉求,对司法的若即若离显然有利于司法保持应有的中立性和独立性。民众由此也会认为法院不是政党的附庸。美国政党间接影响司法,使得法院至少在形式上看起来是个独立、中立的机关,从而使法院获得了人民的信任。2、正确认识司法独立,实现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相统一。美国的司法不是绝对的、纯粹的独立,而是相对的、有条件的独立。概括起来,美国的司法独立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司法权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但三权制衡,是三权分立下的独立二是法院之间的独立,但实行判例法,法院要援引先例三是法官之间的独立,但判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四是司法独立于政党,但法官的提名和任命由执政

13、党领袖行使,判决受政治影响,不独立于政治五是司法独立于地方,但受法制统一制约,不独立于中央,以宪法为上六是司法独立于媒体、舆论,但受全国性人民运动的影响,顺应时代潮流。司法独立更多地是一种价值取向,是人们追求的目标。“美国的司法独立加强了有序的自由、国内稳定、法治和民主理想。至少在我们的政治文化中,它被证明优于任何曾尝试或设想过的履行司法功能的替代形式”三、课题的研究内容及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研究难点及预期达到的目标研究内容对比我国和西方国家政党与司法关系对司法独立的影响,分析我国司法独立现状及其原因,重点探讨对我国政党与司法的关系以保障司法独立的加强和完善。采取的研究方法前期翻阅相

14、关的资料,后期对资料进行整理,再整理的过程中对资料消化理解,最后形成自己的看法和观点。研究难点政党与政治问题一直是学界有所避讳的问题,但在当下提倡“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喜爱,我国对政党与司法关系的处理不当之处引发的一些不和谐因素愈加突出。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如何融洽两者关系以实现对司法独立的充分有效的保障是当前面临的重大问题。预期达到的目标对政党与司法关系对司法独立的保障进行系统的分析,并形成自己的观点。对完善我国政党与司法的关系提出建议。四、论文详细工作进度和安排1、2010年9月收集有关的材料2、2010年11月30日完成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外文翻译3、2010年3月完成论文初稿4、20

15、10年45月修改论文5、2010年5月中旬论文定稿五、主要参考文献1、林盛根,试析美国两大政党对_三权_的垄断和操纵,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1999年第6期2、谢梦,冤案为何一再发生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10期3、张恒山傅思明,“三个代表、法治与党的领导”理论研讨会综述,南方经济,2002第6期4、王幼璋,浅论党的领导与审判独立,理论前沿,2005年第1期5、滕亚为,依法治国中党委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探讨,探索法制建,2002年第5期6、吴多辰,审判独立的阻却与实现,司法实践7、林天法,政治化之消解与对司法权本质的回归司法独立若干现实问题思考,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3月第1期8、李雅云,政党与司法的关系以美国联邦大法官为例,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年10月第12卷第5期9、莫曲波,浅谈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年3月第2卷第3期10、刘娟权伟太,从党政关系看西方国家的政党政治,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双月刊2009年第6期11、陶舒亚,略论我国政党与司法机关的双向监督,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1期12、朱向东肖桂林,论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的辩证统一,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9月第7卷第5期13、賀欣,中國法院的財政不足與司法腐敗,二十一世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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