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高等教育法学第一章 教育法学与教育法制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具有法学与教育学边缘性质的法学分支学科,最初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西德、美国和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教育法学是运用法学理论研究和解释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分支学科。教育法学具有时代性、边缘性、社会性、综合性等基本特征。社会性具有广泛的社会应用性。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产生、发展规律,可分为本质、实践、理论三个层面。现代教育立法萌芽于16世纪至17世纪的欧洲。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全球范围内,教育法学的研究以德国日本美国最强1957年,德国黑克尔出版了学校法学一书,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我国教育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的起点:1987年由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率先开办的教育法学讲座和此后各地高等师范院校陆续开设的法学课程。教育法学体系:只构成教育法学的相互衔接并有机结合的基本知识框架系统。研究教育法学的意义:健全教育法治的需要、加强教育行政的需要、完善教育法学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