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