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法律行为主体的“名”与“实”【学科分类】民法总则【出处】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摘要】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使用未特定化的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借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以及冒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认定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效果时,应当综合考量相对人的意愿、名义载体的意愿、相对人是否善意以及名义载体是否有重大过错等因素,这四个因素构成法律效果的判定基准体系。【关键词】冒用他人名义;借用他人名义;冒名行为;代理;法律行为【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 传统法律行为理论的经验基础是:当事人自己实施法律行为或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就前者而言,法律行为主体的“名”与“实”是直接对应的;就后者而言,借助于代理人的媒介,法律行为主体的“名”与“实”也是同一的,名义载体在民法上就是行为主体,法律行为体现了其自由意志。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行为主体的“名”与“实”并非都具备同一性。某些情形中,名义载体并未授权他人作为其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