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鹿特丹规则及生效前景2009年9月23日,包括荷兰、挪威、美国、加纳和尼日利亚在内的15个国家在荷兰鹿特丹签署了该公约,所以其也称鹿特丹规则,但要在20个国家最终签署一年后才会正式生效。鹿特丹规则是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集大成者,不仅涉及海运在内的多式联运,在船货两方的权利义务方面寻求新的平衡点,而且还引进了电子运输单据、批量合同、控制权等新的内容,此外还特别增设了管辖权和仲裁的内容。具有下面四个优点。公约共有96条,实质性条文88条,是海牙规则的两倍,汉堡规则的3.5倍。该规则的目的在于统一国际海运立法,并让参与国际海运过程的各方责权更加明确,朝着新联合国海运公约的最终生效迈出了关键一步。鹿特丹规则的特点1 平衡利益: 鹿特丹规则在加重承运人的责任的同时,重新构建了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原则上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制,且由承运人负责举证;但在规定的免责范围内,则由索赔方负责举证,证明承运人有过失,举证不能,便推定承运人无过失,可援引免责条款,免除赔偿责任。关于承运人的适航义务,索赔方完成初步举证后,承运人承担已尽“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