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云南省绿色食品年检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用标企业生产、管理、经营行为,保证用标产品质量,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中绿2009118 号)及相关要求,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年检管理是指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下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云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及州(市)、县(市、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州市县工作机构)对获得绿色食品有效用标单位在标志有效期内的生产管理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等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年检管理对
2、象是云南省境内绿色食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用标单位及用标产品。第二章 年检管理机构职责第四条 绿色食品年检管理实行省、州、县三级联合的组织形式。第五条 省级工作机构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绿色食品年度检查工作计2划;(二)分地区按计划组织抽查各州(市)年检工作;(三)汇总、保存年检相关材料;(四)签署年检结论;(五)上报年检工作计划、进展情况和总结;(六)负责本辖区内年检过程中绿色食品质量安全预警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处理和上报。第六条 州市级工作机构职责(一)制定当地年检工作计划;(二)组织实施当地年检工作;(三)配合省级工作机构开展年检抽查;(四)提出年检结论和年检整改建议;(五)负
3、责本辖区内年检过程中绿色食品质量安全预警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第七条 县级工作机构职责(一)督促有效用标单位准备年检材料;(二)参与实施年检实地检查;(三)核查用标单位年检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四)提出本级工作机构年检意见;(五)负责本辖区内年检过程中绿色食品质量安全预警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3第三章 年检管理内容第八条 核查用标单位实际生产管理与认证申报材料的一致性:(一)用标单位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二)用标单位原料产地环境质量、生产规模、区域范围、生产组织结构及农户构成情况;(三)产品生产、加工规程执行情况;(四)绿色食品原料和生产资料的采购、使用、保管制度及其执行情
4、况;(五)产品生产、加工、仓储、销售质量记录档案管理执行情况。(六)绿色食品与非绿色食品防混控制措施和落实情况。第九条 核查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和证书有效性:(一)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标志和证书;(二)是否在核定的产品品种、数量范围内使用有效的认证标志;(三)使用的标志包装设计是否符合有关认证包装标识的要求;(四)实际使用的有效标志中印标或贴标情况。第十条 核查用标产品质量的符合性:(一)一年有效期内检测报告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二)根据现场检查结果提出用标产品技术指标检测建4议;(三)产品质量抽样检测。第十一条 其它监督检查(一)法人主体、地址、商标及法人代表等变更情况;(二)认证费及标志使用费等
5、相关费用缴纳情况;(三)接受相关部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情况;(四)接受其它部门惩处或表彰奖励情况;(五)用标单位取得其它质量认证情况;(六)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和三废治理情况;(七)分析年检产品生产管理过程中质量安全控制关键点,收集、整理、上报质量安全预信息。第十二条 提出年检整改建议。第十三条 年检综合考核评定结论:(一)年检合格;(二)整改;(二)年检不合格,提出中止用标合同建议。第四章 年检管理程序第十四条 制订年检管理计划(附件 1):(一)省级工作机构在每年 1 月 15 日前提出列入当年年检管理范围的用标单位名单,下发至各州(市)工作机构。(二)各州(市) 工作机构在 1 月 30 日
6、前制订本辖区绿色5食品年检计划,下发至各县(市、区)工作机构。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 )工作机构根据州(市)工作机构下发的年检计划,于上年度用标期满前 4 个月通知年检企业,准备相关年检材料,做好年检准备工作。第十六条 用标企 业按照县(市、区)工作机构通知或证书有效期限,在上一标志使用期满前 3 个月准备以下年检材料:(一)年度检查表(附件 3);(二)由通过计量认证检测单位出具的近一年内产品检验报告;(三)生产加工过程投入品的购销和使用凭证;(四)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五)认证费用及标志使用费缴纳凭证;(六)其它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在实施年 检工作 20 日前,州(市)工作机构联
7、同县级工作机构确定年检工作组成员构成、行程安排,通知用标单位(附件 2)。第十九条 检查组按照本细则第三章要求对用标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一)召集用标单位召开年检工作会议,说明年检工作目的意义和工作安排;(二)审查用标单位提交的年检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6了解用标单位上年度单位管理、原料生产、产品加工、产品销售等情况及下年度生产管理销售的目标计划;(三)深入原料基地、加工车间等现场实地检查、访问、核查实际情况与认证申报材料、年检材料的符合性;(四)检查组召开碰头会,按照云南省绿色食品年检管理现场检查判定依据(附件 4)提出实地检查结论和整改建议,填写相关材料。(五)检查组对列入年检监督抽查的用标
8、单位实地检查时可进行现场抽样,样品由检查组封存后送定点检测单位检测。第二十条 县(市、区)、州(市)工作机构应当于 15 个工作日内分别对检查组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年检意见,需整改的将整意见书面通知用标单位。第二十一条 经检查组及县、州级工作机构审查合格的,由用标单位执年检所需全部材料在上一标志使用期满前 20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工作机构,省级工作机构自收到材料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领导签字同意后在证书原件上核盖绿色食品年检专用章。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云南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7第二十三条 省级工作机构将不定期对年检工作情况进行
9、监督检查、评定和通报。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8附件 1 云南省 年度绿色食品年检管理工作计划表州(市) 用标单位名称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计划实施年检时间年检承担单位910附件 2云南省 年度绿色食品年检工作通知单:根据云南省绿色食品年检管理实施细则,对你单位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产品 年度用标情况进行检查,请你单位积极配合。一、年检时间: 年 月 日至 日二、年检内容:(一)核查用标单位实际生产管理与申报材料的一致性;(二)核查用标单位上年度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三)核查用标产品标志使用情况;(四)核查用标产品质量的符合性;(五)其它监督检查。三、准备的年检材料(一)年度检审表;(二)由通过计量认证检测单位出具的当年度产品检验报告;(三)生产加工过程投入品的购销凭证;(四)用标产品证书复印件;(五)标志使用费缴纳凭证;(六)需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四、年检检查组组成 组长: 成员:(年检派出单位公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