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1990年3月1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7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97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调节人口发展,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推行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措施为辅。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