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简述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答: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定不同;三是一国的域内效力和另一国的域外效力的冲突;四是一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简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适用的例外。答:(1)物之所在地法主要适用于以下问题: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物权性质的确定;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物权的保护方法。(2)但对运送中的或处于公海、公空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外国法人的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所属国解散时的财产、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国家财产一般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改用发送地法或目的地法,或所有人属人法,或登记注册地法、旗国法等。 简述我国法院可采用的查明外国法内容的途径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外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有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