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函律师函江西省傲祺置业有限公司: 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谭振辉、李仙霞夫妇的委托,就贵公司与谭振辉夫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事致函与贵公司。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贵公司与我的当事人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号),并与银行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贵公司应当在2015年12月30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业主)使用。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8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若买受人违约则承担按累计应付款的30%向出卖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故江西省傲祺置业有限公司应向买受人承担累计应付款的30%违约金责任。 我们认为,贵公司与委托人是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