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 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1、 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先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之后方可营业,并将证照悬挂于经营场所明显处。2、 “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3、 从事食品经营的所有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4、 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健康证明”从事餐饮业的,依据食品安全法、个体工商户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二、 食品采购索证票及台账登记制度1、 必须向由直接供货商向购货商出具的销货票据。票据应当注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供货商的住所和联系方式。2、 首次购入食品时,必须索要并查验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批次食品的质量检验报告。3、 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的食品零售经营者,建立进货台账制度;进货台账应当具备“一证一票”内容。4、 进货台账可以按直接供货商、供货品种、供货时间顺序等分类,采取粘贴、装订等方式,整理归档。保存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