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复习试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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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 品 安 全 法 复 习 试 题 一一 、 单 选 题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食 品 安 全 法 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 十 二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修 订 , 自 (D )起 施 行 。A.2009 年 5 月 1 日 B.2009 年 6 月 1 日C.2015 年 6 月 1 日 D.2015 年 10 月 1 日2、 供 食 用 的 源 于 农 业 的 初 级 产 品 (即 食 用 农 产 品 )的 质 量 安 全 管理 , 应 遵 守 (A )的 规 定 。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产

2、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食 品 安 全 法 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D.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防 疫 法 3、 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和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 组 织 开 展 食 品 安 全风 险 监 测 和 风 险 评 估 , 会 同 国 务 院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制 定 并 公 布 食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的 部 门 是 ( C)A.质 量 监 督 部 门 B.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C.卫 生 行 政 部 门 D.食 品 科研 机 构4、 食 品 安

3、全 法 规 定 , (A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理 工 作 负 责 , 统 一 领 导 、 组 织 、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作 以 及 食 品 安 全 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 建 立 健 全 食 品 安 全 全 程 监 督 管 理 工作 机 制 和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A.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B.县 级 以 上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C.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D.县 级 以 上 质 量 监 督 部 门5、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药 品

4、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在 (B )设 立 派 出机 构 。A.县 (市 )区 B.乡 镇 C.特 定 区 域 D.乡 镇 或 者 特 定 区 域6、 国 家 建 立 ( A), 对 食 源 性 疾 病 、 食 品 污 染 以 及 食 品 中 的 有 害 因素 进 行 监 测 。A.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制 度 B.食 品 安 全 监 督 制 度C.食 品 安 全 抽 检 制 度 D.食 品 安 全 检 查 制 度7、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制 定 、 调 整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测 方 案 后 , 报 国 务 院 ( C)备 案

5、 并 实 施 。A.质 量 监 督 部 门 B.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C.卫 生 行 政 部 门 D.工 商 部门8、 (A )负 责 组 织 的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审 评 委 员 会 对 食 品 安 全 国 家标 准 进 行 审 查 。A.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B.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部 门C.国 务 院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D.国 务 院 质 量 监 督 部 门9、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应 并 报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市 人 民 政 府 (A )备 案 。A.卫 生 行 政

6、部 门 B.农 业 行 政 部 门 C.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D.质 量 监 督 部 门10、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 食 品 行 业 协 会 发 现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在 执 行 中 存在 问 题 的 , 应 当 立 即 向 (A )报 告 。A.卫 生 行 政 部 门 B.农 业 行 政 部 门 C.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D.质 量 监 督 部 门11、 利 用 新 的 食 品 原 料 生 产 食 品 , 或 者 生 产 食 品 添 加 剂 新 品 种 、 食品 相 关 产 品 新 品 种 , 应 当 向 ( A)提 交 相 关 产 品 的

7、 安 全 性 评 估 材 料 。A.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B.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部 门C.国 务 院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D.国 务 院 质 量 监 督 部 门12、 利 用 新 的 食 品 原 料 生 产 食 品 , 或 者 生 产 食 品 添 加 剂 新 品 种 、 食品 相 关 产 品 新 品 种 ,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提 交 相 关 产 品 的 安 全 性评 估 材 料 。 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C )内 组 织审 查 ;对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要 求

8、的 , 准 予 许 可 并 公 布 ;对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要 求 的 , 不 予 许 可 并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A.十 五 日 B.三 十 日 C.六 十 日 D.九 十 日13、 ( A)有 权 举 报 食 品 安 全 违 法 行 为 , 依 法 向 有 关 部 门 了 解 食 品 安全 信 息 , 对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A.任 何 组 织 或 个 人 B.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C.消 费 者 D.食 品 企 业14、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企 业 的 (D )应 当 落 实 企 业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9、,对 本 企 业 的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A.后 勤 人 员 B.员 工 C.中 层 以 上 领 导 D.主 要 负 责 人15、 食 品 生 产 者 采 购 ( D), 应 当 查 验 供 货 者 的 许 可 证 和 产 品 合 格证 明 。A.食 品 原 料 B.食 品 添 加 剂 C.食 品 相 关 产 品 D.以 上 选 项 都 是16、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食 品 原 料 、 食 品 添 加 剂 、 食 品 相 关 产 品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制 度 , 并 保 存 相 关 进 货 凭 证 。 记 录 和 凭 证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10、于 产 品 保 质 期 满 后 ( D );没 有 明 确 保 质 期 的 ,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 )。A.三 个 月 , 一 年 B.三 个 月 , 二 年 C.六 个 月 , 一 年 D.六 个 月 ,二 年17、 食 用 农 产 品 销 售 者 应 当 建 立 食 用 农 产 品 进 货 查 验 记 录 制 度 , 并保 存 相 关 进 货 凭 证 。 记 录 和 凭 证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B )。A.三 个 月 B.六 个 月 C.一 年 D.二 年18、 下 列 食 品 中 , 哪 种 食 品 不 属 于 国 家 实 行 严 格 监 督 管 理 的 特

11、 殊 食品 。 ( D)A.保 健 食 品 B.特 殊 医 学 用 途 配 方 食 品 C.婴 幼 儿 配 方 食 品 D.食用 油19、 使 用 保 健 食 品 原 料 目 录 以 外 原 料 的 保 健 食 品 和 首 次 进 口 的 保 健食 品 应 当 经 (C )注 册 。A.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B.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部 门C.国 务 院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D.国 务 院 质 量 监 督 部 门20、 食 品 药 品 投 诉 举 报 电 话 是 ( C)。A.12315 B.12365 C.12331 D.1231621、 食 品 检

12、验 机 构 的 资 质 认 定 条 件 和 检 验 规 范 , 由 (A )规 定A.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B.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部 门 。C.国 务 院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D.国 务 院 质 量 监 督 部 门22、 对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实 施 的 检 验 结 论 有 异 议 的 ,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可以 自 收 到 检 验 结 论 之 日 起 (C )工 作 日 内 向 实 施 抽 样 检 验 的 食 品 药 品 监督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其 上 一 级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复 检 申 请 。

13、A.三 个 B.五 个 C.七 个 D.九 个23、 采 用 国 家 规 定 的 快 速 检 测 方 法 对 食 用 农 产 品 进 行 抽 查 检 测 , 被抽 查 人 对 检 测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自 收 到 检 测 结 果 时 起 (B )小 时 内申 请 复 检 。A.二 B.四 C.六 D.八24、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未 依 照 本 条 规 定 召 回 或 者 停 止 经 营 的 , 县 级 以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可 以 ( D)。A.当 众 销 毁 B.要 求 召 回 C.不 再 追 究 D.责 令 召 回 或 停

14、 止 经 营25、 国 务 院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获 知 有 关 食 品 安全 风 险 信 息 后 , 应 当 立 即 核 实 并 向 ( A)通 报 。A.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B.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部 门C.国 务 院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D.国 务 院 质 量 监 督 部 门26、 国 务 院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 质 量 监 督 、 农 业 行 政 等 部 门 在 监 督管 理 工 作 中 发 现 需 要 进 行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的 , 应 当 向 (A )提 出 食品 安

15、全 风 险 评 估 的 建 议 , 并 提 供 风 险 来 源 、 相 关 检 验 数 据 和 结 论 等 信 息 、资 料 。A.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B.国 务 院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C.国 务 院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D.食 品 检 验 机 构27、 (D )是 制 定 、 修 订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和 实 施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的 科学 依 据 。A.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信 息 B.食 品 安 全 日 常 监 管 情 况C.食 品 抽 检 结 果 D.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28、 对 食 品 安 全 状

16、况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表 明 可 能 具 有 较 高 程 度 安 全 风 险的 食 品 , (C )应 当 及 时 提 出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警 示 ,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A.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B.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部 门C.国 务 院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D.国 务 院 质 量 监 督 部 门29、 对 地 方 特 色 食 品 , 没 有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的 , 省 、 自 治 区 、 直辖 市 人 民 政 府 ( A)可 以 制 定 并 公 布 食 品 安 全 地 方 标 准 , 报 国 务 院 卫 生行

17、政 部 门 备 案 。A.卫 生 行 政 部 门 B.农 业 行 政 部 门 C.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D.质 量 监 督 部 门30、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 A)应 当 在 其 网 站 上 公 布 制 定 和 备 案 的 食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 地 方 标 准 和 企 业 标 准 , 供 公 众 免 费 查 阅 、 下 载 。A.卫 生 行 政 部 门 B.农 业 行 政 部 门 C.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D.质 量 监 督 部 门31、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 质 量 监 督 、 农 业

18、 行 政 等部 门 应 当 对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执 行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进 行 收 集 、 汇 总 , 并 及 时 向同 级 ( A)通 报 。A.卫 生 行 政 部 门 B.农 业 行 政 部 门 C.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D.质 量 监 督 部 门32、 国 家 对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实 行 许 可 制 度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C )应当 依 法 对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相 关 资 料 进 行 审 核 , 必 要 时 对 申 请 人 的 生 产 经 营场 所 进 行 现 场 核 查 ;对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

19、准 予 许 可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条件 的 , 不 予 许 可 并 书 面 说 明 理 由 。A.卫 生 行 政 部 门 B.农 业 行 政 部 门 C.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D.质 量 监 督 部 门33、 ( C)应 当 对 食 品 生 产 加 工 小 作 坊 和 食 品 摊 贩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A.卫 生 行 政 部 门 B.农 业 行 政 部 门 C.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D.质 量 监 督 部 门34、 生 产 经 营 的 食 品 中 不 得 添 加 ( A)A.药 品 B.按 照 传 统 既 是 食 品 又 是 中 药 材 的

20、物 质 C.食 用 农 产 品D.食 品 添 加 剂35、 ( D)应 当 加 强 对 食 品 相 关 产 品 生 产 活 动 的 监 督 管 理 。A.卫 生 行 政 部 门 B.农 业 行 政 部 门 C.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D.质 量 监 督 部 门36、 (C )应 当 对 企 业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随 机 进 行 监 督 抽 查 考 核 并 公布 考 核 情 况 。A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B 农 业 行 政 部 门 C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D 质量 监 督 部 门37、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B )应 当 加 强

21、对 农 业 投 入 品 使 用 的 监 督 管理 和 指 导 , 建 立 健 全 农 业 投 入 品 安 全 使 用 制 度 。A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B 农 业 行 政 部 门 C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D 质量 监 督 部 门38、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食 品 出 厂 检 验 记 录 制 度 , 查 验 出 厂 食 品的 检 验 合 格 证 和 安 全 状 况 , 并 保 存 相 关 凭 证 。 记 录 和 凭 证 保 存 期 限 不 得少 于 产 品 保 质 期 满 后 (D )没 有 明 确 保 质 期 的 ,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22、( )。A.三 个 月 , 一 年 B.三 个 月 , 二 年 C.六 个 月 , 一 年 D.六 个 月 ,二 年39、 首 次 进 口 的 保 健 食 品 中 属 于 补 充 维 生 素 、 矿 物 质 等 营 养 物 质 的 ,应 当 报 ( B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其 他 保 健 食 品 应 当 报 ( )人民 政 府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A.国 务 院 、 国 务 院 B.国 务 院 、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C.省 级 、市 级 D.市 级 、 县 级40、 进 口 的 保 健 食 品 应 当 是 (B)

23、主 管 部 门 准 许 上 市 销 售 的 产 品 。A.进 口 国 (地 区 )B.出 口 国 (地 区 )C.进 口 国 和 出 口 国 (地 区 )D.以上 都 不 对41、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C )应 当 公 布 并 及 时 更 新 已 经 批准 的 保 健 食 品 广 告 目 录 以 及 批 准 的 广 告 内 容 。A.卫 生 行 政 部 门 B.农 业 行 政 部 门 C.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D.质 量 监 督 部 门42、 特 殊 医 学 用 途 配 方 食 品 应 当 经 ( C)注 册 。A.国 务 院 卫 生 行 政

24、 部 门 B.国 务 院 农 业 行 政 部 门C.国 务 院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D.国 务 院 质 量 监 督 部 门43.婴 幼 儿 配 方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将 食 品 原 料 、 食 品 添 加 剂 、 产 品配 方 及 标 签 等 事 项 向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C )备 案 。A.卫 生 行 政 部 门 B.农 业 行 政 部 门 C.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D.质 量 监 督 部 门44、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的 产 品 配 方 应 当 经 国 务 院 (C )注 册 。A.卫 生 行

25、政 部 门 B.农 业 行 政 部 门 C.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D.质 量 监 督 部 门45、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C)应 当 及 时 公 布 注 册 或 者 备 案 的 保 健 食品 、 特 殊 医 学 用 途 配 方 食 品 、 婴 幼 儿 配 方 乳 粉 目 录 , 并 对 注 册 或 者 备 案中 获 知 的 企 业 商 业 秘 密 予 以 保 密 。A.卫 生 行 政 部 门 B.农 业 行 政 部 门 C.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D.质 量 监 督 部 门46、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 C)应 当 对 食 品 进 行

26、定 期 或 者 不 定 期 的 抽样 检 验 , 并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公 布 检 验 结 果 , 不 得 免 检 。A.卫 生 行 政 部 门 B.农 业 行 政 部 门 C.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D.质 量 监 督 部 门47、 国 务 院 ( C)依 照 食 品 安 全 法 和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职 责 , 对 食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A.卫 生 行 政 部 门 B.农 业 行 政 部 门 C.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D.质 量 监 督 部 门48、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采 取 哪 些 措

27、施 为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提 供 保 障(D )。A.将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纳 入 本 级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B.将 食 品安 全 工 作 经 费 列 入 本 级 政 府 财 政 预 算 C.加 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能 力建 设 D.以 上 选 项 都 对 。49、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中 使 用 的 洗 涤 剂 、 消 毒 剂 应 当 符 合 的 标 准 是(C )。A.对 婴 幼 儿 无 害 B.对 成 人 无 害 C.对 人 体 安 全 、 无 害 D.对 环 境无 害50、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对 食 品 不 得 实

28、 施 ( C)。A.抽 检 B.检 查 C.免 检 D.监 督51、 食 品 安 全 法 规 定 , (A )对 进 出 口 食 品 安 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A.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B.质 量 监 督 部 门C.食 品 流 通 环 节 监 督 管 理 D.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52、 向 我 国 境 内 出 口 食 品 的 出 口 商 或 者 代 理 商 应 当 向 ( B)备 案 。A.卫 生 部 门 B.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C.工 商 行 政 部 门D.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53、 进 口 商 建

29、 立 的 食 品 进 口 和 销 售 记 录 应 当 真 实 ,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于 ( B)年 。A.一 年 B.二 年 C.三 年 D.五 年54、 国 家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应 当 对 进 出 口 食 品 的 进 口 商 、 出 口 商和 出 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实 施 信 用 管 理 , 建 立 信 用 记 录 , 并 (C )。 对 有不 良 记 录 的 进 口 商 、 出 口 商 和 出 口 食 品 生 产 企 业 , 应 当 加 强 对 其 进 出 口食 品 的 检 验 检 疫 。A.登 记 注 册 B.媒 体 公 布 C.依 法 向 社 会

30、公 布 D.以 上 都 是55.在 中 国 境 内 市 场 销 售 的 进 口 食 品 , 必 须 使 用 下 列 哪 种 标 识 : ( B)。A.英 文 B.中 文 C.拼 音 标 识 D.其 他 文 字56、 调 查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 应 当 坚 持 (A )的 原 则 , 及 时 、 准 确 查清 事 故 性 质 和 原 因 , 认 定 事 故 责 任 , 提 出 整 改 措 施 。A.实 事 求 是 、 尊 重 科 学 B.实 事 求 是 、 言 而 有 信C.任 何 单 位 和 部 门 不 得 隐 瞒 、 谎 报 、 缓 报 D.上 报 本 级 人 民 政 府57、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部 门 对 有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的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应 当 ( )。A.增 加 监 督 检 查 频 次 B.减 少 检 查 频 次 C.吊 销 许 可 证 D.吊 销 营业 执 照58、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者 在 一 年 内 累 计 (C )次 因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受 到责 令 停 产 停 业 、 吊 销 许 可 证 以 外 处 罚 的 , 由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停 产 停 业 , 直 至 吊 销 许 可 证 。A.一 B.二 C.三 D.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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