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为指导中医医院合理配置医疗设备,促进中医诊疗设备的应用,提高中医临床疗效,我局组织制定了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分为二级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三级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配置标准(试行),分别供二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同)和三级中医医院参考执行。民族医医院可在此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民族医特色诊疗设备。二、各中医医院要参照本标准,认真做好中医诊疗设备配置和使用工作。(一)配置和应用中医诊疗设备,有利于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有利于丰富完善中医诊疗方法,有利于提高中医临床疗效。各中医医院要充分认识配置和使用中医诊疗设备的重要意义,使中医非药物疗法的提供和利用更加规范便捷,中药用药方式更加多样可及,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高水平、多样化中医药服务的需求。(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