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试验室管理方法 名目 第一章 总 则 其次章 临床试验室准入管理 第三章 临床试验室质量管理 第四章 临床试验室生物平安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临床试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检验质量和医疗平安,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试验室管理方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临床试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为临床供应医学检验服务并出具检验报告的试验室。 第三条 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试验室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托付各级临床检验机构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试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试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试验室根据平安、有效、精准、准时、经济、便民和爱护患者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