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法制史导论1.概念题中国法制史: 中华法系:a、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b 开始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成熟。国家和法产生于夏朝,经过商周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制大变革,成文法的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再经汉代三国两晋,到隋唐,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成熟了,且自成体系 c、以唐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 d、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曾经对中国古代社会以及亚洲邻国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华法系2、问答题学习中法史的意义:a、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中华文化里有丰
2、富法律经验;借鉴) b、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寻根溯源)第一章1 概念题汤刑:A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 “诰”, “命” 等。狭义是商朝的刑罚手段。 B 从文献记载上看, 汤刑是商代的带有习惯法性质一个刑事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 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吕氏春秋孝行 中说,传说商汤制定的汤刑有 300 条之多。 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C 、总之,在继承夏朝法制的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已取得了长足进展。20 世纪初期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
3、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较为完备。D 、汤刑虽然是以汤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商汤所做,同样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的。其具体内容不详。神判:A 神判是以非人的神灵为后盾的解决氏族成员的争端和纠纷的一种司法审判方法,它把发动战争消灭整个种族的天罚转移到了内部对于个别人的天罚 B 形成原因:社会发展阶段和文明进化程度的限制 C、两种方式:占卜判决与神兽判决2.问答题夏商刑法主要内容概述:1 刑罚制度 2 主要罪名 3 刑法适用制度第二章1 概念题宗法制:A 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
4、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B 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C 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D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 。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E 后来,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
5、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群饮: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对聚众饮酒者以该罪论处。奴隶制五刑:这是在夏商等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刑罚。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圜土之制: 是西周时期的一种刑罚。所谓“圜土”是西周时期的监狱。这种刑罚是指将犯罪的人 关在监狱里劳动改造,并取消其正常人佩戴的冠带,以示耻辱。这实际上是一种限制受刑人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的有期限的刑罚,也可以说是我国最早
6、的有期徒刑。嘉石之制:将那些轻微犯罪人,束缚其手脚,坐于“嘉石”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悔改, 然后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进行一段时间的劳役,期满后释放。三赦之法: :幼弱、老耄、蠢愚三种人犯罪减轻、赦免其刑罚。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三种情况的犯罪,可以宽宥、原谅。非眚: 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所谓“眚”指过失;非眚,即故意。西周的刑罚主张,对 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犯罪,也得杀头。惟终: 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所谓“惟终” 指惯犯。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 但因是惯犯,也得杀头非终:偶犯七出 : 是西周解除婚姻关系的七条理由,也可称为 “七去” 男子可以以七条理由中的任何
7、一条 。休妻。这七条理由是:不顺父母、无子、淫、 妒、有恶疾、多言、窃盗。三不去:是西周维护婚姻关系的三条理由。指男方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能休妻:无娘家可归的、 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贫贱后富贵的。 “三不去”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六礼: 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西周的“六礼”对后世的影响很大,中国古 代的聘娶婚嫁源于此。 五听: 指西周时期形成的审理案件的制度。五听指的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听要求在审理案件时,要特别注意观察当事人在陈述时的语言表达、面色、喘息、听觉、目光这些方面的情况。五听实际上是审理案件时判断当
8、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2 问答题简答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1) “敬天保民”和“明德慎罚” 。 “敬天保民”的思想是对商朝统治者单纯信奉天命政策的转变,由信奉天命发展到与保民并重,通过保民来获得天命。“明德慎罚”是“敬天保民”的具体化,就是要以德教化民众、对民众行仁政,施用刑罚要慎重。(2)亲亲、尊尊。亲亲就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服从周天子和各诸侯国的国君。西周立国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强化了血缘关系,并把血缘上的亲亲原则与政治上的尊尊原则密切结合起来。以血缘上亲疏、嫡庶的标准,来确定身份等级,来分配权利义务。(3)刑罚世轻世重 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轻与重.刑新国用轻典(以
9、安定人心) ,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 会秩序) .简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 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西周时期的“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其中,以礼为主,以刑为辅。 “礼”是积极的、主动的典范,是禁止恶于未然的预防;“刑” 是消极的处罚,是罚恶于已然的制裁。也就是说, “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他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相对处于被动状 ;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
10、出,礼则入刑” “刑”的功能,重在制裁。简述西周主要刑法原则:第一 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是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在刑罚定罪量刑上的具体体现是一项矜老恤幼的典型制度 第二 区分故意与过失 惯犯与偶犯 第三 罪疑从轻 罪疑从赦 第四 宽严适中 强调在定罪量刑时做不轻不重不偏不倚 第四:三国三典的适用原则 时地制宜些犯罪:犯上作乱、杀人越货;第六慎罚、严谨错杀无辜如何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与“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 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这礼、刑分野,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
11、隶主贵族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不但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由“亲亲” 、 “尊尊”派生出来的指导立法、司法的另一重要原则。 如“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 、 “有赐死而无戮辱” 、 “公族无宫刑”等等;在诉讼上也有“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之类的规定。不但如此,许多高级贵族还享有减免罪刑的特权。礼、法之争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礼下庶人、刑上大夫两相结合的过程。第四章1 概念题铸刑鼎:春秋时期, 郑国的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 。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23 后,晋国的赵鞅把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这是中国古代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12、。竹刑: 公元前 530 年,郑国的邓析综合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史称“竹 刑” “竹刑”在社会流转后最终被官方接受,为郑国的正式法律。法经 :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战国时期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 法经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改法为律:2 简答题简答儒家和法家主要法律思想:儒家:、 “为国以礼”的礼治论。2、 “德主刑辅”的德治学说 3、强调人治,主张“为政在人” 法家:法家重“法制” 、倡导“以法治国”成文法的公布遭到谁反对?为何反对?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13、: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从法律角度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用法 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4)全面贯彻法 家学派“以法治国” “明法重刑”等主张。影响,从政治上看,一方面清理 了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在广度和深度上超过了其他法家代表的改革,使秦国成为“战国七雄”之首的强国,为后来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从法制改革上看,商鞅变法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的秦律,对于秦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秦汉以后的封建法典大都以“律”为名,提出了一系列的“法治”理论和推行“法治”的方
14、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第四章1 概念题廷行事: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廷行事” 即判案成例,在秦朝时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法律答问秦简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 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 这种法律形式是秦统治者为维护 法律的统一性,而委派专门的司法官吏对现有律典进行的解释。不直罪: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 ,是谓 不直”。“纵囚“罪:应该处罪而故意不处罪,以及减轻罪行,故意使被告够不上处罚标准,从而判令无罪失刑罪: 中国古代官吏职务犯罪的罪名, “
15、凡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构成失刑罪”(非)公室告:秦朝根据告诉状的不同, 把犯罪分子分为 “公 告室”和“非公告室”犯罪两类。所谓“公告室”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 社会利益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力和义务向官府告发;所谓“非公告室”是指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犯“非公告室”的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官府也不受理。2 简答题简答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一)法令由一统 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二)事皆决于法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以法治国”的主张。秦朝建立后,仍以此做指导,加强立法,做
16、到凡事“皆有法式”(三)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二是严刑重罚。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简析秦代的刑法原则: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 (3)区分故意(“端” )与过失(“非端” ) 。秦律中故意称“端” ,过失为“不端” 。 (4)并合论罪。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 (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 (6)自首
17、减刑。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 (7 )诬告反坐。诬告,秦律称“诬人” 。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端告” ,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第五章1 概念题无为而治: 黄老学派是战国时期兴起的假托黄帝、老子为其创始人的学派,道、法兼容,排斥儒术,但至汉初黄老学派已具有道、儒、法相结合的特点,认为最高规则是“天道”,法律的权威源于自然的“道”,即“道生法”。“道”的基本内容就是“无为而治”,即顺应自然和社会规律实行统治。贯彻黄老“清静无为”思想,汉初统治者施行轻徭薄赋,减轻民众负担。约法省刑,使法律内容应
18、尽可能简单易懂,便于官民掌握。九章律是西汉的法典。萧何在参照、借鉴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制定的九章律继承和保留了法经六篇的体例结构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故称为九章律“约法三章” : 早在楚汉相争时期,刘邦为了争取民心,在入咸阳后,宣布废秦苛法,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命”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两汉时期,主要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 比等。 (1 )律。自商鞅改法为律后,刑律一直为秦汉时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2)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件特定对象临时 发布的诏令。 (3)科。是一种针对特定犯罪而设的单行的 刑事条例。 (4)比,又称决事比。是汉代的主要法律形 式之一。与
19、近代的类推相似。亲亲得相首匿 : 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 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 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 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隐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刑法适用制度自汉宣帝以后成为中国古代重要刑事法律原则之一,并一直为后世历代所沿用。沈命法:为了有效镇压农民起义,汉武帝作沈命法规定:“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
20、主者皆死:” 沈,没的意思,沈命,即指对敢于隐藏盗贼的人,剥夺其生命。 沈命法就是惩处隐匿盗贼之法。颁布此法的目的是督促官吏及时发觉和缉捕盗贼。根据这个法律,如果“群盗起” ,有关官吏未发觉或者发觉了而未全部逮捕,郡守以下皆处死见知故纵是指官吏见知犯罪必予追究,否则将获同罪阿党附益由中央委派的诸侯国丞相相对诸侯的罪名不予揭露,构成“阿党” 罪;中央朝臣与诸侯勾结,构成“附益”罪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汉代以董仲书为代表儒家学派为了改变法家思想主宰 司法领域的现状,通过皇权的力量要求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 道德的案子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上赋予春秋经义极
21、高的法律效力。录囚制度:上级官员亲自巡行莅临下级司法机构,亲自提审在押犯,发现错误立即予以纠正平反。2 问答题简述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汉初基本上沿用了秦的死刑及肉刑制度。到了汉文帝和汉景帝时代,社会矛盾已趋于缓和为刑制改革创造了有利的社会条件。而缇萦上书更是促进了刑制改革。 汉文帝下令废除肉刑。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汉景帝继位后,在文帝的基础上对刑罚制度作了进一步的改革。将文帝时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后又改笞三百为笞二百,笞二百为笞一百。并规定笞杖的长宽及厚度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这使得刑制改革迈进了一大步。
22、 试述汉代司法 “儒家化” 的情况及其影响。 在汉代司法的儒家化的过程中,所起作用最 大的是董仲舒及其“春秋决狱” 。所谓“春秋 决狱”是指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 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根据春秋 经义断案,实际上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 法律效力。它的触角首先伸向司法领域,后 又通过“决事比”的方式渗入立法领域。经 过皇帝的认可, 春秋决狱成为司法实践的 依据,它起到了一种“判例法”的作用,而 体现在该书中的儒家道德原则变成了法律原 则。春秋决狱成为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其 实质是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这 实际上是汉代儒家依凭皇权的力量在法制领 域进行的一场扭转乾坤的变革。 事实上
23、,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仅根据春秋 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根据其它的 儒家经典断狱,故史家又称 “引经断狱” 。在 引经断狱的过程中,遇到经义与律典有矛盾 的时候,需要作出解释,在当时修改律典是 不太容易的,因此,一些儒生干脆撰写一些 用儒家经典解释律典的著作,使律典中的条 文符合儒家的经义。这样,当他的法律著作 得到皇帝的批准时,法律也就儒家化了。当 时的大杜律 小杜律成为了司法实践 、 的依据。 我们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看,无论是引 经决狱还是引经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 步骤。它们为后世的“纳礼入律”即直接把 儒家道德纳入封建法典铺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础。从此,儒家思想开始全面登上中国古
24、 代法律史上的舞台。论述西汉前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大体经历了三个过 程。一(为什么采纳无为而治) 学派 “无为而治” 的思想。汉朝建立后,统治者总结了秦朝灭 亡的教训,认识到轻徭薄赋、省减刑罚、让 人民休养生息乃是争取民心,使社会安定和 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汉初所推崇地道家学 派是黄老之学。黄老学派在思想上兼综道家 与法家学说,主张治国应德刑并用,但须以 德为主,先德后刑,刑罚要轻缓,法令要省 减, 反映了一种重德轻刑德主张。 重德轻刑” “ 是“无为而治”的一种表现,汉初统治者采 取这一治国主张,为当时的政权稳定、经济 恢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是“独尊儒术”的原
25、因与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文景之后的统治者放弃了“无为而 治”的政策。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这种政策与 当时统治者的加强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而 儒家学说对有关加强中央集权、抑制统治集 团内部的离心倾向、巩固社会程序等非常有 利,故儒家学说取代黄老学说被汉朝统治者 采纳成为历史的必然。董仲舒在这一过程中 起到了重要作用。他提出的“罢黜百家,独 尊儒术”的思想被汉武帝采纳。汉元帝继位后, 儒学在实质上获得了独尊的地位, “罢而黜百家”的过程也最终完成了。 三是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它开始于汉初。在汉代司法的儒家化的过程中,所起作用最大的是董仲舒及其“春秋决狱” 。
26、春秋决狱成为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其实质是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仅根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 根据其它的儒家经典断狱。我们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看,无论是引经决狱还是引经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骤。它们为后世的“纳礼入律”即直接把儒家道德纳入封建法典铺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础。从此,儒家思想开始全面登上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舞台。第六章1 简答题曹魏“新律” : 又称 魏律 是魏明帝时期制定的主要法典。 , 魏明帝即位后,鉴于汉末律令繁杂,刑罚苛 重,于是下诏改定形制,作新律 18 篇,史称 曹魏律 。泰始律曹魏末年,司马氏执掌大权,他以魏律“烦杂” “科网本
27、密”为名,命贾充、杜预、裴偕等十四名重臣名儒,以汉、魏律为基础,修订律令,史称晋律 ,由于其制定并颁布于泰始年间,因此又称为泰始律 泰始律在法典篇数上的变化是增加至二十篇张杜律 : 晋律完成后,著名法学家张斐、杜预为 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 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此,后人把张杜 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 律 。北齐律 : 北齐建立后,在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成了北齐律 ,有 12 。 篇,它将“刑名”与“法例”合为“明例律” 一篇,充实了刑律总则,并精炼了刑律分则,使其成为 11 篇。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社会 刑律发展史上起到了承先启后的重要作用。“官当” :
28、“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 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 魏律与陈律中。 北魏律规定,每一爵位可抵当徒罪二年;陈律规定,凡以官 爵抵折徒刑,同渎刑结合使用。这表明当时 封建特权法有了进一步发展。“八议” : 魏律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史称“八 议”入律。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 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 须奏请皇帝裁决。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 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至 此以后, “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主要内容。 “重罪十条” :北齐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 ,并将其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
29、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这十种重罪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准五服以治罪原则:即亲属间的刑事侵犯案件,要根据“服制”所确立的亲属之间远近亲疏关系来审判和定罪量刑的原则, 晋律时首次被规定。 “服制” ,即以丧服的粗细生熟和服丧时间长短为标准区分亲属关系亲疏远近。 “服制”分五个等级: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直诉制:西晋时出现了允许有重大冤屈者可以不受诉讼级别的限制,将冤屈直接诉于皇帝或者钦差大臣的直诉制度。晋武帝时,在朝堂外设置登闻鼓,允许有重大冤屈者不受审级限制,击鼓向皇帝直诉。直诉制
30、度的设立,有利于最高统治者掌握狱情,自上而下进行司法监督,加强对司法权的控制2 问答题简述从“具律”到“明例律”的演变。 “具律”首先出现在战国时期的法经中, 位于篇末, 具有现代法典总则的功能。 法经 中其余五篇为分则。 法经确立了当时的法 典的体例结构为:总则在后,分则在前。中 国的封建法典以法经为源头,比如秦律 就继承了这种体例。到了汉代, 九章律又 在继承法经六篇的基础上与六篇之后增 加了三篇,但这种结构使“具律”既不在始, 又不在终,显得不尽合理。三国时期, 曹魏 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 , 仍具有总则的性质,并将其提前至首篇,其 后依次排列所统帅的分则各篇。这种体例被 确
31、定后,至西晋, 晋律在其基础上增加了 “法例”一篇。到了北齐定律时, 北齐律 最终将总则性质的“刑名”及“法例”合为 一篇,称之为“名例” ,仍置于首篇作为总则 统帅其余各篇。 “明例律”的确立,在法典结 构上最终形成了总则在前、 分则在后的模式。 从此,总则名称及总则与其它各篇的关系被 固定下来,为后世历代的封建立法所继承, 使法典结构更加完善。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发展 1)法律注释水平明显提高。 (2 )法典编纂技术渐趋成熟。 (3)律学理论水平进一步发展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的改革。 (1)废处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西魏和北齐都曾颁布诏令,废除宫刑。至此,宫刑不再作为一种法定
32、刑。 (2)改革妇女从坐制度。曹魏高贵乡公时规定: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已嫁之妇, “从夫家之罚” (3)定流行为减死之刑。北魏和北齐根据“赦死从流”的原则,将流刑列为法定刑,作为死刑和徒刑之间的中间刑,从而填补了自汉文帝改革刑制以来徒刑与死刑之间的空白,魏隋唐时期封建刑罚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与律进一步融合的表现:一是首创“八议” 、“ 官当”制,特权制度法典化。魏律首定“ 八议”制度。这是封建等级特权则在刑法适用上的进一步具体化,是对封建贵族官僚减免刑罚处分的特权规定。“八议”的对象是“议亲”、“ 议故”、“议贤”、“ 议能”、“议功”、“ 议贵”、“ 议勤”、“议
33、宾”。凡属上述八种人犯死罪时,“议其所犯” 奏明皇帝裁处,一般可降为流罪,流罪以下减刑一等。至北魏、南陈时,法律还确定了“官当”制。这是封建法律关于官吏用官职爵位抵当徒罪的一种制度。二是五服制度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所谓“五服”,即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所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根据服丧期限的长短与丧服质地的粗细,服制共分斩衰(三年)、齐衰(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种,统称“五服”。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 三是确立“重罪十条” 。“ 重罪十条 ”正式确立于北齐律,是指被封建统治者认为直接危害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包括反逆(谋反、篡权)、大逆(毁坏皇家
34、宗庙、山陵或宫殿)、叛(背叛国家、里通敌国)、降(投降敌伪)、恶逆(谋杀或殴打尊亲属)、不道(残酷地杀人,如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不敬(偷盗皇室器物或祭祀用品,过失危及皇帝安全)、不孝(不奉敬侍养尊亲属或不依礼服丧)、不义(逆杀本属官长)、内乱(亲属之间犯奸乱伦)。凡犯有“重罪十条”之一者,不在八议、上请、赎免之列,一律予以严惩。 四是刑罚制度的改革进步。族刑连坐范围不断缩小。魏初将“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犯者“腰斩,家属从坐 ”,然而“不及祖父母、孙”。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公元 255 年),改定律令为“ 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东晋“惟不及妇人”。北魏初期定律
35、令:“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而以“ 女子没县官 ”。自东晋、北魏以后,凡从坐之妇女,母妻姊妹等得以免除死刑而没为官奴婢,这对于后世的刑罚制度有明显的影响。第六章1 概念题开皇律: 随文帝时期,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出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于开皇三年颁布。开皇律共十二篇,共 500 条。开皇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篮本。 永徽律疏: 永徽二年,唐太宗下令以贞观律为蓝本,稍加修改制定出永徽律。后又对其进行了注解,附于律文之下,于永徽四年颁布。这部法典史称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我国迄今为此完整地保存下来地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 封建成文法典。唐六典: 唐六典是记载唐代
36、封建国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是仿照西周周官一书依官职分类的体例编篡而成。唐六典共 30 卷,分理、教、礼、政、刑、事六个部分。也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 “十恶”: 隋朝在开皇律中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所谓“十恶”是:谋反、某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作为封建法律集中打击的对象。规定,凡犯此“十恶”者,不仅对本人施以最重的刑罚予以严厉制裁,而且要株连家族,没收财产。即使是贵族官僚,也不能享受“八议”和赎刑的优待。 加狱流: 是流刑中的一种,为唐太宗时创设。是作为处理死刑减等的一种刑罚。服役时间为三年,妇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出入人罪:若司法
37、官不依律断罪,适用法律错误,以致造成“出入人罪”的,要依律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责任。所谓“出罪”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所谓“入罪”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处刑;过失出入人罪的,减等处罚。唐律作此规定,意在强调加重司法官的责任,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案的发生。三司推事:唐朝中央和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长官会同审判,称为“三司推事”。对于不便解送中央审理的地方大案,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2 问答题重罪十条与十恶有何不同点?为什么?1 名字不同,称呼不同 一个叫罪,一个叫恶(佛教概念)恶比罪重 2
38、 加了谋反 3 去了投降,增设不睦简述唐初法制指导思想(1)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礼是治国的主要手段。 法是治国不可缺少的工具。 治国必须礼法结合。 (2)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3)慎重行刑的思想。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滥刑。慎重审理重案。对重刑者,规定专门的程序加以审理,避免错案。 简述唐律主要刑法适用原则第一累犯加重原则 第二 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第三 自守原则 第四 共犯原则第五数罪并罚原则 六类推原则第七化外人原则唐律是如何维护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的?1 唐律规定了“ 八议”,即八种人犯罪免刑或减刑,然后这八种人都是封建贵族,还规定除这八种人外,其他几种贵族享有请,减,免
39、,赎,官当等法律特权 2 唐律规定了“ 十恶”,就是十种侵犯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关系到了贵族官僚封建统治的根本利益 3 唐律规定了“ 同罪异罚”原则,把社会成员分了等级,除皇帝外有贵族,官僚,平民,贱民,在法律上地位截然不同。4 唐律规定了“贼盗”篇,保护封建政权,贵族阶级利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反正那封建统治时期皇帝又不受法律约束,法律就做来专门维护贵族官僚封建统治的,咱老百姓就是受欺压的份简述唐律的特点 (1)礼法结合:礼是立法的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2)首创“疏议”:唐律首创“疏议”,把对律文的解释和补充形式推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3)律条简要。 (4)立法技术完善。 5 宽仁慎
40、刑 6 礼刑并用,礼法合一。 7 体例完善,结构严谨,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论述唐律的历史地位唐律,由于它产生的历史条件,使它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史上,上承战国时期的法经,历经秦汉魏晋,至唐而集其大成,成为典型的封建律典。从而也使它成为唐以后历代封建律典之楷模。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清代大学问家孙星衍曾说:“不读唐律,不能知先秦历代律令因革之宜。” 换言之,读了唐律,就能够了解历代律典之擅递关系和来龙去脉。纵观中国历代律典发展变化的事实,诚如孙氏所言。由于唐朝高度发展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成为当时世界上文明先进的国家,与各国的经贸关系和友好往来,非常频繁,许多国家特别是东亚各国,派遣使节
41、和大批留学生来唐,学习中国的先进文化和各种典章制度。唐律设有“化外人” 文条,调整外国人居唐期间的法律关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为唐律是一部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符合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和需要,他们在学习中国文化的同时,也把唐律引进本国,结合本国情况,制定自己的律典。在亚洲,最突出的是日本。我国著名历史学家郭沫若指出:“在隋唐两代日本的派遣了不少的僧侣学生,来到中国留学,把中国的文化,各种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差不多和盘地输运了去。”其中自然也包括法律文化。正如日本学者桑藏所说:“ 我国大宝律大体上是采用唐律,只不过再考虑我国国情稍加斟酌而已。”例如将唐律中的“ 八议”省为“六议”,删去“议勤”、
42、“议宾”。将“ 十恶”改为“ 八虐”,删去“不睦” 、“内乱”。刑罚制度大宝律仍沿唐律笞、杖、徒、流、死五刑。惟流刑不计里数,而分为近流、中流、远流三等。大宝律所规定的罪名,如阑入宫殿、犯跗、指斥乘御、私渡关等,皆与唐律相同。朝鲜古代律典,据高丽史记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越南古代刑法,亦 “参用隋唐”。可见,唐律的影响,不仅及于唐以后宋、元、明、清各代,而且及于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各国,在世界几大法系中,成为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它对世界封建律典的影响,堪与罗马法媲美。因此,说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遗产中保存至今的瑰宝,应该是非常恰当的唐朝法律怎么体现礼的精神 1 总的精神 贯彻三纲 P164 2 唐朝立法标榜以礼作为立法原则 P165 3 以礼为立法根据 4 以礼来注释经典第八章1 概念题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开始修定宋代新的法典,同年七月完成。经太祖批准“模印颁行”,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折杖法: 宋建隆四年颁行了“折杖法”。规定除死刑以外,其它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它改变了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意在笼络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