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甲方(发包人):乙方(承包人):签订日期:第 1 页,共 22 页甲方(发包人):乙方(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一、 工程概况第一条 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1.2 工程地点:1.3 工程内容:园林建筑、园林绿化、园林给排水、电气及场内土方平整、堆坡造型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2.1 承包范围:以发包方最终确定的保利时代二区园林景观与生态建设工程施工图所包含的园林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园林给排水、电气工程、土方工程等内容
2、为准。工程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图纸中的以下内容: 1)园林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包含的所有构筑物、铺装面、假山、水池、游泳池、种植池、小品、景墙、座椅、园路、桥等。2)园林绿化工程:种植所需的整地、换土、种植土,种植(包括移植)树木、花卉、草坪及提供水、肥料、表土农药、养护和管理等。 3)园林给排水、电气工程:施工图纸所包含的所有庭院灯、景观照明灯具、水景电气设备及相应管线、给排水及相应管道、管井、补水栓、冲洗池等。 4)土方工程:园林原始地形标高至完成面标高范围内种植土堆、填和运输;场内土方运距 1KM 以内的挖、填、堆、营造地形和运输。发包方移交场地的标高为相对园林完成面标高-0.300m,架空层
3、场地移交为楼面标高。 2.2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成活、包效果、包安全文明第 2 页,共 22 页施工。二、 合同文件及图纸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有) ;(2)本合同条款;(3)中标通知书;(4)投标书及其附件;(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量清单;(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2 合同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或甲方选择指定为准。第四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所在地地方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3) 、 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DB11/T2112003) 、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DB11/T2132003) 植物养护管理标准 (附件) 、 草坪养护管理规定 (附件) 。4.3 其他要求:请详见合同附件第 3 页,共 22 页第五条 图纸5.1 发包方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2014 年 10 月,共 3 套5.2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交给第三人。三、 双方的权利义务第
5、六条 监理6.1 监理单位名称:6.2 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委托的职权:对工程建设施工的投资、进度、质量、安全进行监理及竣工预验收;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的质量进行检验。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向发包方提出优化设计建议;对施工组织设计按保质量、保工期、降成本的原则提出建议;发布开工、停工、复工令;对工程变更及签证提出建议;对工程款和结算的支出提出建议等。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第七条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7.1 发包方项目负责人姓名:发包方的一般指令(不涉及造价变化)经项目负责人签署后生效,并以书面形
6、式经监理工程师传递给承包方项目负责人。7.2 承包方项目负责人姓名:(1) 项目负责人是承包方在工地履行合同的专职代表,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要求。(2)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具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 5 年以上,有较高组织和协调能力。第 4 页,共 22 页(3) 项目负责人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的任何职务。如发包方代表发现项目负责人未达到此要求,每发现一次承包方应支付 元的违约金。(4)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否则承包方应支付每人次 元的违约金。(5) 发包方如有充分的事实表明项目负责人不称职或无法代表承包方在现场履行合同,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方应在 3
7、 天内完成更换,并应为此向发包方支付每人次 元的违约金。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第八条 发包方工作8.1 发包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在开工日期前为承包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场地,并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等管网线路至红线处,提供至工地的施工道路。(2) 在不影响承包方施工进度的时间内,为承包方提供施工所必需的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及其它资料,以及应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文件。(3) 及时为承包方提供可用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4) 在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在开工后及时将图纸变更通知承包
8、方。(5) 委托监理和发包方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工程质量、进度检查监督;负责隐蔽工程、变更的签认,工程施工期间的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6) 批准工程施工进度。(7) 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8) 双方约定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无。8.2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工作:按发包方现场具体要求完成。第 5 页,共 22 页第九条 承包方工作9.1 承包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 负责本工程的材料采购、加工制作、运输、现场保管、安装、检验检测、验收等全过程的工作,对所有环节的质量问题负全面责任。(2) 负责本工程的相关资料报验工作,负责办理分项工程验收。承包方必须接受监理单位对
9、承包方资料的定期检查并按要求及时加以整改,如经监理要求未及时完全整改,每发现一次发包方可向承包方收取违约金 元。(3) 负责本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相关的工艺评定、检验工作,满足国家规范及设计要求。(4) 在合同签订后 天内向发包方和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的总体进度计划,经发包方确认后实施。并应于每月 日前提交本月工程进展报告和下月进度计划。(5) 接受发包方、监理随时对承包方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控制,当承包方履约不力时发包方可另行发包该工程或由指定分包完成,另行发包或指定分包的费用由发包方确定,无须征求承包方意见,相关费用从合同价中扣除并追加索赔。(6) 负责自身人员的人身保险、材料保险、自身设备
10、保险。(7) 制作提供满足要求的 套竣工资料与竣工图(必须含一套原件)及 套电子版(所用软件应满足甲方的版本要求) ;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发包方和监理要求填报所有发包方要求及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及商务资料。(8) 应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承包方应在开工前一周内制订详细的安全和文明施工奖罚制度报发包方核定后执行,指定安全、防火负责人,物件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凡施工期内发生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均由承包方负责并及时报告发包方及有关部门。(9) 按时参加发包方召开的施工调度会议,严格执行会议纪要的决定,服从调度、服从协调,发扬协作精神与风格,积极与兄弟单位配合。(10) 按时完成本分部工程
11、验收完成后的场地清理,本分部工程验收完成后,承包方施工人员必须在 天内撤离施工现场,除非发包方允许。竣工验收前,负责已完工工程的成品保护。如因成品保护不善,导致成品损坏、品质下降,承包方第 6 页,共 22 页需无偿对成品进行原样修复。(11) 承包方应严格服从发包方各项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发包方管理上不利后果的,承包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2)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13)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护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14) 保
12、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15) 保证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及施工区域附近建(构)筑物、原有管线的安全。承包方应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其施工现场内的人员、设备和工程的安全。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遭受损害和人员伤亡,否则由承包方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16) 工程移交前,承包方应负责维护,保护期内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移交后承包方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经发包方同意的部分甩项工程在其移交前,则承包方仍应负责其维护工作及竣工后的保修工作。(17) 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
13、设备、临时设施和剩余材料。借用场地按要求负责恢复原貌。(18) 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按发包方现场具体要求完成9.2 承包方应成立现场项目部,项目部人员名单报送发包方、监理。为保证本工程的顺利施工,项目负责人应有协调设计、采购、加工及现场安装的能力;项目部应对设计、采购、加工及现场安装全过程全面协调,应制定符合项目总体计划的各工序计划。项目部应含有专门的技术小组处理施工中的技术问题,技术小组的工程师应有类似工程实际经验的独立协调处理问题能力。(1) 承包方授权项目负责人处理与项目有关的业务,代表承包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项目
14、负责人签字后交发包方。(2) 如果发包方认为承包方项目负责人不适合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项目负责人(此项工作须在 3 日内完成) 。承包方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任何职务,并要求承包方项目负责人常驻本项目工地,如发第 7 页,共 22 页包方或监理公司发现承包方项目负责人未在现场每次罚款 1000 元,连续三次不在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更换次数不得超过三次,否则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退场,一切责任由承包方承担,并由承包方赔偿给发包方造成的损失。(3) 承包方现场项目部的项目管理人员在本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 ,均须专职在岗,不
15、得兼任其他工程项目任何职务,如人员安排需要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发包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承包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元。(4) 承包方以下人员,经发包方要求,必须在 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天每人次承包方支付违约金 元。同时,承包方应尽快用发包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调离的人员。1) 发包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对本专业工作不熟练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2) 不能积极配合发包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3) 违反发包方或总包单位、承包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4)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
16、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5) 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6)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四、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十条 工期10.1 在具备开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方发出可开工部分工程的开工通知,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 天内进场施工。工程的开工日期(暂定): ,竣工日期: 。10.2 双方根据现场情况,考虑发包方项目开发销售的需要,协商确定各单项工程的工期、各关键节点工期要求,并经双方书面签字确认。该书面文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承包方应当严格按照协商确定的工期按时竣工。第 8 页,共 22 页第十一条 进度计划11.1 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 天内提供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进度计划安排和材料计
17、划表给发包方。施工进度计划应充分考虑现场工程进展情况及发包方、监理、土建总包单位对工程进度的要求。发包方在 小时内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11.2 承包方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方应采取改进措施并经发包方确认。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12.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发包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 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 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
18、 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 因工程量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5) 现场无法提供承包方可操作的施工工作面;(6) 不可抗力及自然灾害;(7) 发包方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8) 其他可调整工期的因素:无。12.2 承包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 3 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向发包方、监理提出报告。发包方在收到报告后 7 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12.3 承包方未能按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或已经确定的节点工期逾期完成,每延误一天,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元;从逾期第 天起,每逾期一天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元。延误
19、超过 天,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承包方退场,并且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12.4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非承包方责任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方应尽量进行第 9 页,共 22 页弥补,无法弥补的,及时与发包方协商调整。五、 工程质量与检验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标准:优良。此外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保证通过有关部门验收。13.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项目所在地质量监督站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13.3 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以及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按规定做好试件和材料的试验,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工。在工程质量上必须
20、以优良标准贯彻每一工序,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监理和发包方的监督,发包方发现其在主要形象上拖进度 天时,或在主要工程存在较大质量问题时,发包方应以书面通知承包方,承包方在 天内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纠正。否则发包方有权采取措施直至终止合同,调换施工队伍。因此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承包方负责。13.4 承包方施工过程中或完成后的景观效果如与发包方或设计方要求的景观效果不一致时,发包方及时通知承包方进行修改。13.5 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与实际不符、对设计有更优化的意见及建议、设计图纸违反规范或存在缺陷, ,须调整设计或施工时,必须即时口头通知发包方并书面报请发包方,经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下步施工;
21、并按实际内容做好记录,绘制好竣工图,报监理单位和发包方确认。13.6 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的采购需经发包方核准,材料、设备的质量等由承包方负责。材料、设备应附有生产许可证、合格证明等,并达到相应标准规范优良等级。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证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承包方不得用于本工程。已进场的材料、设备、物资等,若发现有不合格者或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承包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并对造成工程工期延误及发生费用负责。如发包方对材料、设备有异议,可责成承包方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费用由承包方负责;检验合格,费用发包方负责。非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有缺陷时,不属于承包方责任,但承包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发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