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 动 合 同 书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性 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详细地址: 联系方式 :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 商,自愿 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一)项为本合同期限:(一)固定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 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试用期的终止时间以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完转正审批手续的时间为准。第二条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乙 方 同 意 根 据 甲 方 工 作 需 要 ,
2、在 部 门 从 事 职 位 的工 作 ,工 作 地 点 为 ,甲 方 承 诺 为 乙 方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件 。2、乙 方 应 按 照 甲 方 岗 位 说 明 书 的 要 求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甲 方 因 管理 需 要 对 岗 位 说 明 书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变 更 的 ,乙 方 确 认 以 调 整 变 更 后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内容 为 准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3、乙 方 确 认 知 悉 甲 方 的 各 项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并 承 诺 按 照 甲 方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要 求认 真 履 行 工 作 职
3、 责 。乙 方 同 意 甲 方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和 乙 方 的 工 作 业 绩 能 力 ,变 更 乙 方 的 职位 、工 作 内 容 和 工 作 地 点 。第三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甲 方 依 法 执 行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合 理 安 排 乙 方 作 息 时 间 ,乙 方 享 有 在 法 定 节 假日 休 息 的 权 利 。2、甲 方 因 经 营 需 要 ,可 依 法 安 排 乙 方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或 在 休 息 日 工 作 。3、乙 方 连 续 工 作 满 一 年 后 依 法 享 有 带 薪 休 假 的 权 利 。第四条 劳动报酬1、甲 方 确 定 乙
4、方 月 基 本 工 资 为 人 民 币 元 ,具 体 绩 效 工 资 根 据 绩 效 、薪 酬管 理 的 相 关 制 度 另 行 确 定 。以 上 约 定 的 工 资 金 额 均 为 税 前 工 资 金 额 ,乙 方 应 缴 纳 的 个 人所 得 税 由 其 本 人 负 担 ,由 甲 方 在 工 资 发 放 时 代 为 扣 缴 。乙 方 按 甲 方 规 定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的 ,甲 方 依 法 定 货 币 形 式 每 月 足 额 支 付 乙 方 的 劳 动报 酬 ,双 方 根 据 甲 方 的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考 核 办 法 ,以 及 乙 方 的 职 位 、工 作 能 力 和
5、工 作 表 现确 定 乙 方 的 每 月 税 前 工 资 。甲 方 确 保 乙 方 的 工 资 不 低 于 当 地 政 府 规 定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2、乙 方 同 意 实 行 变 岗 变 薪 制 度 ,即 乙 方 工 作 岗 位 变 动 时 ,月 劳 动 报 酬 也 随 之 变 动 ,甲 方 可 根 据 公 司 业 绩 、社 会 经 济 水 平 以 及 乙 方 的 工 作 表 现 、职 位 变 动 等 ,调 整 乙 方 的 工资 水 平 。3、甲 方 每 月 10 日 至 15 日 支 付 乙 方 上 月 的 劳 动 报 酬 ,如 遇 假 日 适 当 顺 延 。薪 资 核 发周
6、期 为 上 月 1 日 至 上 月 底 最 后 一 天 ,其 个 人 所 得 税 由 乙 方 承 担 ,由 甲 方 代 扣 代 缴 。4、甲方以人民币的形式每月通过现金、 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发放乙方上月工资。因工 资计算标准不明确或 计算方式不当造成甲方少付乙方工 资的,或乙方拒绝领取的,或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银行账户转账或者 汇款被退回的,不属于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5、甲方确因生产经营困难、 资金周转受到影响, 暂时 无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保障乙方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6、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
7、从乙方工资中直接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乙方当月工资的 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五条 社会保险1、双 方 必 须 依 照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的 规 定 ,按 时 足 额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乙 方应 缴 纳 的 部 分 ,同 意 由 甲 方 代 扣 代 缴 。双 方 解 除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后 ,经 甲 方 确 认 乙 方 办 理 完 离 职 手 续 和 工 作 移 交 后 ,必 须按 国 家 和 地 方 规 定 为 乙 方 办 理 有 关 社 会 保 险 的 转 移 手 续 ,如 因 乙
8、方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社 会 保险 无 法 转 移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后 果 。2、乙 方 生 育 、因 工 负 伤 或 患 职 业 病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以 及 在 职 期 间 因 工 、非 因 工死 亡 的 ,其 相 关 保 险 福 利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六 条 劳 动 保 护 和 劳 动 条 件1、甲 方 对 可 能 产 生 职 业 病 危 害 的 职 位 ,应 当 向 乙 方 履 行 如 实 告 知 的 义 务 ,并 对 乙 方进 行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教 育 ,防 止 劳 动 过 程 中 的 事 故
9、,减 少 职 业 危 害 。2、甲 方 必 须 为 乙 方 提 供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条 件 和 必 要 的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安 排 乙 方 从 事 有 职 业 危 害 作 业 的 ,应 定 期 安 排 乙 方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3、乙 方 在 劳 动 过 程 中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乙 方 对 甲 方 管 理 人 员 违 章 指 挥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乙方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 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乙方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甲方提出
10、批评、 检举和控告。4、甲 方 按 照 国 家 关 于 女 职 工 、未 成 年 工 的 特 殊 保 护 规 定 ,对 乙 方 提 供 保 护 。第 七 条 规 章 制 度1、甲 方 应 当 制 定 健 全 的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和 劳 动 纪 律 (包括但不限于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考勤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培 训协议、保密 协议、安全准则、劳动合同管理、工资 管理、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制度),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和 劳 动 纪 律 不 得 违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2、在本合同签署之前,甲方已将上述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交付并告知乙方。乙方在签约时已经熟
11、悉并承诺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生产、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3、甲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乙方违反规章和劳动纪律,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 给与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追究其他责任。乙方违反 规章制度、 劳动纪律,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情节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降低乙方的绩效工资金额和级别。甲方应根据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或修订规章制度,并通过中庚集团内部的 OA网络、书 面通知等形式公告,乙方应主动查阅并知悉。4、由于乙方违
12、法行为或不良社会行为而给甲方形象造成巨大伤害的,甲方可根据本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乙方予以相应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乙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劳动纪律、 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 在乙方应得报酬中依法扣除。5、其他未尽事项按照甲方规章制度执行。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1、甲方招用乙方时,应当如实告知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甲方有 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乙方应当如实说明。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乙方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13、,乙方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乙方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3、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4、若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对负有保密义务的乙方,甲方可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乙方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第 九 条 劳 动 合 同 的 变 更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双 方 可 以 协 商 变 更 合 同 的 有 关 内 容 :(1)甲 方 转 产 ,调 整 经 营 范 畴 的 ;(2)本 合 同 所 依 据 的 法 律 规
14、 章 、政 策 已 经 修 改 的 ;(3)由 于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本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4)乙 方 身 体 条 件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致 使 本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5)合 同 订 立 时 依 据 的 其 他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致 使 本 合 同 无 法 履 行 的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并相应调整乙方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不属于劳动 合同的变更。第 十 条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l、甲 乙 双 方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
15、方不得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第 41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 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其他情形。3、乙 方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甲 方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本 合 同 而 且 不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1)在 试 用 期 间 被 证 明
16、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2)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甲 方 其 它 规 章 制 度 的 ;违反本劳动 合同,对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生活作风不端正,受到治安处罚,对用人单位形象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或者严重扰乱甲方生产、工作秩序的,受到甲方处分的;企业规章 规定的其他情形。(3)严 重 失 职 ,营 私 舞 弊 ,给 甲 方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4)未 经 甲 方 同 意 ,同 时 与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5)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的;(7)以欺诈、胁迫或
17、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8)应聘时以及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提供虚假证件、虚假陈述或者提供不完整、不真实的资料或者证明文件的;(9)法律、法规、甲方企业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4、乙 方 同 意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视 为 严 重 违 反 甲 方 的 规 章 制 度 (甲 方 公 司 规 章制 度 中 其 他 规 定 ,乙 方 已 知 悉 并 应 当 遵 守 ,如 严 重 违 反 ,甲 方 亦 可 依 法 解 除 本 合 同 ,具 体详 见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1)连 续 旷 工 三 天 (含 三 天 )以 上 或 一 年 度 内
18、 累 计 旷 工 七 天 (含 七 天 )以 上 (不 含 节 假 日 );(2)一 个 月 内 累 计 迟 到 、早 退 达 9 次 (含 9 次 )以 上 ;(3)在 工 作 场 所 或 公 司 提 供 的 集 体 宿 舍 内 殴 打 他 人 或 互 相 打 架 的 ;(4)未 经 公 司 同 意 ,以 公 司 名 义 从 事 个 人 商 贸 活 动 ;(5)违 抗 上 司 工 作 指 令 ,不 服 从 工 作 安 排 ,擅 离 职 守 ,情 节 严 重 的 ;(6)对 上 司 、上 司 代 理 人 或 同 事 施 以 暴 行 或 重 大 侮 辱 行 为 的 ;(7)仿 用 上 司 签 字
19、 或 盗 用 公 司 、上 司 印 信 ;(8)被 证 明 利 用 职 务 上 的 便 利 ,索 取 他 人 财 物 ,或 者 非 法 收 受 他 人 财 物 并 为 他 人 谋取 利 益 的 ;(9)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国 策 (如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条 例 ),导 致 甲 方 受 到 损 失 的 ;(10)其 他 严 重 违 反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的 。以 上 “公 司 ”指 甲 方 、福 建 中 庚 实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及 各 下 属 公 司 、关 联 公 司 。5、乙 方 同 意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视 为 严 重 失 职 、营 私
20、舞 弊 ;(1)泄 露 公 司 商 业 秘 密 ,造 成 损 失 的 ;(2)直 接 责 任 引 起 重 大 内 、外 部 投 诉 ,严 重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和 形 象 的 ;(3)违 反 公 司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损 坏 设 备 、工 具 或 浪 费 公 司 资 源 ,造 成 严 重 经 济 损 失 ,直接 物 质 损 害 金 额 达 5000 元 以 上 (含 5000 元 )的 。以 上 “公 司 ”指 甲 方 、福 建 中 庚 实 业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及 各 下 属 、关 联 公 司 。6、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甲 方 可 以 解 除 本 合 同
21、 ,但 应 当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乙 方 或 者 额 外 支 付 乙 方 一 个 月 的 工 资 ,并 按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1)乙 方 患 病 或 者 非 因 工 负 伤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原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甲 方 另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2)乙 方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经 过 甲 方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后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
22、动合同内容达成 协议的。(4)甲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双 方 不 能 依 据 本 合 同 第 八 条 规 定 就 变 更 合 同 达 成 协 议 的 。7、乙 方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医 疗 终 结 ,经 县 以 上 劳 动 鉴 定 委 员 会 确 认 完 全 或 部 分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甲 方 不 得 依 据 本 条 第 五 款 解 除 本 合 同 。8、乙 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应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但 甲 方 具 有 以 下 情 形 的 ,乙 方 可
23、以 随 时 解 除 本 合 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4)因甲方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用人单位以暴力、威 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9、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
24、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 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1、合同期满终止与顺延(1)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均有权选择是否续订合同。乙方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 30 天向甲方书面确认是否续
25、签劳动合同意向,截止合同期满之日,仍无书面明确告知甲方续订劳动合同意向的,视为乙方不同意以原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2)本劳动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未能另行签订新的书面合同的,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乙方继续为甲方工作而甲方未提出反对意见的,视为双方同意按照原合同约定条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或者甲方指定的期限(二者冲突时以甲方指定期限为准)。本条款规定的顺延次数不受限制,直至甲方通知终止时为止。在这种情况下,应理解为原合同的变更,即合同期限的延续,不得解释为双方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得解释为双方之间订立了新合同。(3)
26、以上两个条款可以并存。如果二者发生冲突的,优先适用第 2 种情形。第 十 一 条 在 职 培 训 及 保 密 、竞 业 禁 止1、乙 方 在 职 期 间 接 受 由 甲 方 出 资 培 训 的 ,双 方 应 签 订 培 训 协 议 ,约 定 服 务 期 ,作 为本 合 同 的 合 法 附 件 。乙 方 如 违 反 培 训 协 议 ,应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2、乙 方 在 甲 方 任 职 期 间 ,因 履 行 职 务 或 主 要 利 用 甲 方 的 技 术 条 件 、业 务 信 息 等 研 制开 发 取 得 的 成 果 (包 括 设 计 文 件 、图 纸 、作 业 指 引 、客 户 资 料
27、 、管 理 程 序 及 标 准 、受 控 报 表 、宣 传 资 料 、投 资 经 营 规 划 等 ),其 所 有 权 均 归 甲 方 所 有 ,非 经 甲 方 授 权 ,乙 方 不 得 转 让 或泄 露 给 第 三 方 。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程序、设计资料、产 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 报价资料、客户资料、合同、内部文件、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 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信息。本合同为甲方内部文件,乙方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离职时
28、必须退回甲方,如有泄露按本合同泄露商业秘密的规定处理。乙方保证在受聘于甲方之前不存在任何保密协议或类似协议约定的商业秘密使用限制及就业岗位限制,如乙方的保 证与事实不符,甲方有 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因此 给甲方及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甲方的所有费用支出。乙 方 承 诺 严 格 保 守 甲 方 技 术 秘 密 和 商 业 秘 密 (具 体 内 容 由 相 关 的 公司保密制度做详尽的规定), 在 合 同 期 内 或 劳 动 合 同 解 除 、终 止 后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披 露 、使 用 或 泄 露给 他 人 使 用 。如 有 违 反 乙 方
29、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泄露甲方商业秘密,不得自营或与甲方以外的人再行合作进行与甲方的业务相同或者相类似或者相竞争的业务,否则视为乙方严重侵害甲方商业秘密并严重违约,甲方有 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因此获得的所有利益和收入归甲方所有,甲方 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4、绩效薪资待遇条款系甲方与乙方特别签订,乙方需尽保密义务,若公司内第三人非工作需要通过乙方获知,则乙方按照公司制定的公司保密制度及薪资保密制度等制度下调绩效工资。5、甲 方 可 根 据 需 要 依 法 与 乙 方 签 订 竞 业 禁 止 协 议 ,作 为 本 合 同 的 合 法
30、 附 件 。第 十 二 条 双 方 约 定 的 其 它 事 项1、乙 方 同 意 与 双 方 劳 动 关 系 相 关 的 任 何 文 件 ,当 甲 方 不 能 当 面 送 达 时 ,可 依 乙 方 在本 合 同 中 填 写 的 现 居 住 详 细 地 址 寄 出 ,视 为 履 行 了 书 面 通 知 义 务 。当 乙 方 住 址 变 更 ,应在 七 日 内 将 新 住 址 书 面 通 报 甲 方 ,否 则 甲 方 依 照 乙 方 本 合 同 填 写 地 址 寄 出 ,即 视 为 送 达 ,一 切 后 果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2、本 合 同 解 除 或 终 止 时 ,乙 方 应 当 按
31、 照 甲 方 的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离 职 手 续 和 工 作 交 接 ,乙 方 没 有 办 理 完 离 职 手 续 擅 自 离 职 或 恶 意 离 职 ,给 甲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赔 偿 一 切 经 济 损 失 及 额 外 支 付 相 当 于 五 倍 标 准 月 薪 的 赔 偿 金 ,并 且 甲 方 保 留 依 法 起 诉 的权 利 。3、甲 方 已 将 所 有 规 章 制 度 内 容 告 知 乙 方 ,乙 方 确 认 已 知 悉 并 认 可 甲 方 所 有 规 章 制度 内 容 ,并 承 诺 遵 守 执 行 。双方在此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凡与本
32、合同不一致的,应以本合同为准,双方专门针对培训、商 业秘密保护 、竞业限制、购房等个别事项签订的协议除外。4、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培训协议、保密 协议、竞业 禁止协议等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5、甲方在企业内发布的(包括在本合同签订后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包括但不限于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培 训协议 、保密 协议、安全准则等)均属合同的主要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应严格遵守。6、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 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提供相关单位的解除或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由于乙方的过错, 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 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
33、全部损失。7、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各种证件及履历真实、合法、有效,否则视为乙方以欺诈方式订立劳动合同,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8、在合同期内,乙方应将有关的职称或技术资格登记在甲方名下,甲方有权在经营管理中使用。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上述职称或技术资格提供其他单位使用,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制度,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任何补偿。9、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执 行 。10、其 他 :第 十 三 条 劳 动 争 议 处 理双 方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任 何 一 方 可 以 向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书 面申 请 仲 裁 。第 十 四 条 附 则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经 双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后 生 效 。甲方(盖章 ) 乙方(签章)盖章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