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草案)》依据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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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附 件 2: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修改草案稿)依据对照表序号 拟修订 依 据1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2016 年省人大发布实施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江苏省节水条例)2011 年省人大发布实施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江苏省供水条例)2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 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监督、指导。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受市水行

2、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指 导以及市区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县级市(区)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 职责分工,在委托的权限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节约用水工作的日常管理。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发展和改革、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节约用水工作。江苏省节水条例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发展和改革、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的节约用水工作。3第七条(节水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

3、节约用水的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 活动。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江苏省节水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活动,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严重浪费水的行为有权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节约用水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4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综合 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实施,并 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节约用水规划实施后评估工作。城市节水评价标准(GB/T51083-2015)

4、基础管理第 7 项城市节水规划:应有落实规划的意见措施,开展了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城市节水规划指标落实率不应小于 90%。5第九条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用水定额及用水需求,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取水、用水计划,实行总量和强度控制。江苏省节水条例第八条 本省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覆盖省、设区的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6第十条 节约用水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和单位用水分类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和月用水量五百立方米年用水量五千立方米以下的单位用水实行定额用水管理;月用水量五百立方米

5、年用水量五千立方米以上的和使用自建取水设施的单位用水(以下简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本条例所称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居住场所发生的用水, 单位用水是指机江苏省节水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备水源取水的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其中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用水计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确- 2 -序号 拟修订 依 据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等单位在生产、 经营、科研、教学、管理等过程中发生的用水。定。城市节水评价标准基础

6、管理第 20 项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率不应小于 95%的标准。依上述标准推算,目前市区公共和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为 90%,本市需将年用水量五千立方米以上的和使用自建取水设施的单位用水(以下简称计划用水单位)纳入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7第十一条 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 额和用水需求, 编制计划用水单位用水计划并负责考核。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并定期公布。新增计划用水单位或者计划用水单位因建设、生产、 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 划的, 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水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7、,不予调整用水计划:(一)内部管网泄漏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二)用水单耗、重复利用率等主要用水指标未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的;(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四)未按规定填报节水统计报表的;(五)拖欠加价水费的;(六)有其他严重浪费用水行为的。江苏省节水条例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自备水源取水的和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其中使用公共供水水量较大的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下达用水计划。用水计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和单位用水需求确定。 计划用水户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

8、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第四款 重点计划用水户名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城市节水评价标准(GB/T51083-2015)基础管理第 10 项:应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进行监控管理8新增条款 建设单位基建施工应当在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出基建施工拟用水总量,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根据施工用水定额,下达基建施工临时用水计划。设计年取水量 5000 立方米以上的新增计划用水单位在办理自来水接水登记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交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定的用水计划。此新增条内容在 2013 年发布的苏州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

9、(试行)中有表述,并已经在实际工作中落实。913 累进加价水费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收取;阶梯式水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收取。非居民用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累进加价水费和阶梯式水费的加价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水资 源节约和保护。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 号)(四)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10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节水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健全用水统

10、计制度,督促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供水企 业和计划用水单位建立供水和用水数据传输系统与共享数据库。.城市节水评价标准(GB/T51083-2015)基本条件第五项:应建立城市节水数字化管理平台11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 设项目,应当制订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 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江苏省节水条例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 3 -序号 拟修订 依 据除交通基础设施和住宅类建设项目外,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设计年取(用)水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 应当编制节水评估

11、报告;年取(用)水量六千立方米以上五万立方米以下的,应当填写节水措施方案登记表。水资源论证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中已经制定节水措施方案的,可以不再另行编制节水评估报告,但报告评审时应当有节水方面的专家参与,节水评估意见由组织评审的单位抄送项目所在地节水管理机构。新增条款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时,应当就节水评估报告征求同级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节水措施方案登记表由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核时一并进行审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节水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意见书中。建设单位在向审图机构报送项目施工图

12、时应当一并提交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计审查意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节水设施。年取用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时,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节水方案进行评估;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苏州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七条 除交通基础设施和住宅类建设项目外,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年取(用)水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 应当编制节水评估报告;年取(用)水量六千立方米以上五万立方米以下的,应当填写节水措施方案登记表。 节水评估报告可以由具有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可行性

13、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节水措施方案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 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审批、核准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交节水评估报告、节水措施方案登记表。 水资源论证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中已经制定节水措施方案的,可以不再另行编制节水评估报告,但报告评审时应当有节水方面的专家参与,节水评估意见由组织评审的单位抄送项目所在地节水管理机构。新增条款目前已经在实际工作中落实,文字表述于实际操作一致。12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节水设施的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不得核定用水

14、计划,供水 单位不得正式供水。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未安装节约用水设备的,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 门规定的期限内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安装节约用水设备。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节约用水设施、设备。江苏省节水条例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节水设施。年取用水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核时,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节水方案进行评估;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13第十七条 利用自建取水

15、设施年取水量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年使用公共供水二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当每三至五年 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中重点用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当产品结构或者用水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江苏省节水条例第十三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加强用水、节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建立用水、节水记录台账,定期进行用水合理性分析、水平衡测试,按时报送用水、节水报表。重点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计划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和接受水行政-

16、 4 -序号 拟修订 依 据重新进行测试。 主管部门的用水审计,并对存在问题予以整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计划用水户定期进行用水审计。用水审计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重点计划用水户应当予以整改。重点计划用水户名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14第十八条 本市建立用水审计制度。年用水量二十万立方米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实行用水审计。重点用水户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用水审计。计划用水户年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当进行用水审计。用水单位应当接受用水审计并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江苏省节水条例第十三条 (见上条)苏市水201722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用水审计工作的意见15新增条款

17、水平衡测和用水审计试结果作为用水单位申报节水型载体、调整用水计划和申报节水技改补助的依据。经测试、审计发现有不合理用水的,由节水管理机构提出整改意见,用水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前不予调整用水计划或给予节水技改补助。用水单位和测试机构应当提供和采集真实数据,经发现水平衡测试有弄虚作假现象的,测试视作无效。苏州市水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水平衡测试结果作为用水单位申报节水型载体、调整用水计划和申报节水技改补助的依据。经测试发现有不合理用水的,由节水管理机构提出整改意见,用水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前不予调整用水计划或给予节水技改补助。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测试机构应当

18、提供和采集真实数据,经发现水平衡测试有弄虚作假现象的,测试视作无效,同时将纳入相关责任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记录。16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的制水工艺, 制定和实施公共供水管网改造 计划,采用分区计量,加强公共供水管网的改造、 检查、 维护,减少水的漏失,管网漏损率和水厂生 产自用水比率应当控制在国家或者行业规定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供水管网改造。江苏省节水条例第二十三条 城市节水评价标准(GB/T51083-2015)综合节水第 22 项:应实施区域管理漏损控制评价城镇节水工作指南 城建函2016251号 鼓励开展管网独立分区计量管理(DMA)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

19、92-2016 4.4 分区管理17第二十二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用水效率标准的用水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生 产工艺。本条例实施前已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水产品、设备的,用水单位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更换或者改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居民使用 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采取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居民生活用水户节约用水器具改造。城市节水评价标准 P49鉴于节水型器具标准的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因此在进行评价时,应以建筑安装时期的节水型器具标准来判定是否为节水型器具。18新增条款 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定期发布水效领跑者名单及用水

20、指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订配套政策,引导、支持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发改环资2016876 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府办2016202 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的通知城镇节水工作指南 “落实水效领跑者- 5 -序号 拟修订 依 据引领行动实施方案”鼓励条款,无强制增加相对人义务。19新增条款 用水企业、单位应当积极采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开展节水技改。鼓励用水企业、单位使用合同节水模式,加快节水新技术、新产品的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降低用水户节水改造风险,促进节水服务产业发展。发改环资20161629 号 关于推行合同节水管理促进节水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 苏水资201743 号

21、关于推行合同节水管理促进我省节水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市水2017254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合同节水管理的工作意见鼓励条款,无强制增加相对人义务。20新增条款 工业集聚区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完善用水基础设施建设,拓展非传统水资源利用渠道,推广串联用水、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等节水技术,建设节水型工业园区。发改、经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的政策引导和支持,优先安排技术改造、海绵城市建设、节能减排等资金。在同等条件下,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优先保证节水型工业园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用水合理需求,优先支持节水型工业园区组织实施节水示范工程,优先考虑区内企业的用水计划。江苏省节水条例 第二

22、十四条 工业集聚区应当推广串联用水、中水回用和再生水利用等节水技术,建设节水型工业集聚区。关于开展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苏市水2017177 号21第二十六条 鼓励、扶持节约用水服务机构的发展。开展节约用水咨询、设计、 评估、 检测、 审计、认证等服务的节约用水服务机构,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用水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节约用水服务机构承担节约用水设计、评估、 审计。根据国家关于“放管服”的要求,删除资质管理的规定。22第二十七条 新建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上污水处理厂,以及改建、 扩建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上污水处理厂具备条件的, 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

23、系统;鼓励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区内企 业有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污水处理厂应当加强再生水利用系统管理,确保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转,水 质符合国家再生水水质标准。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用途要求,可以进行使用的水。江苏省节水条例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有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鼓励设计日处理能力五万立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集中式污水

24、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系统,区内企业有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用途要求,可以进行使用的水。23第二十九条 规划用地面积五两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新建建筑物,推广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设施系统。江苏省节水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划用地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系统。 建城函2014275 号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24 第三十条 绿化、景观、环卫 等用水,首选再生水、雨水,减少公共供水使用量。除特殊性、功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25、50555-2010 )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 6 -序号 拟修订 依 据能性用水少量取用自来水外,公共绿化、道路冲洗不得取用自来水。新建项目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自来水和地下水。水。苏府办2013237 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逐步禁止公共绿化、道路冲洗使用自来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5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一)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 饮用水等产品的企业的原料水利用率未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二)从事餐饮、洗浴、游泳、住宿等服

26、务的单位未采用节约用水设备和设施的;(三)从事洗车业务的单位未采用低耗水洗车技术和循环用水设施的;(四)违反规定擅自开凿浅层地下水井的。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特种用水行业经营者未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洗浴、洗车、游泳馆、高尔夫球场等特种用水行业经营者应当采用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或者设施。 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器具,逐步淘汰耗水量高的用水器具。第 XX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27、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规划用地面积两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未配套建设雨水净化、渗透和收集利用系统的; (二)新建项目景观用水水源使用市政自来水或地下水的。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的;(二)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的;(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的;(五

28、)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26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罚款:(一)新增计划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用水计划擅自用水的;(二)供水企业和计划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资料、报表、报告的;(三)供水单位未核查用水计划予以正式供水的;(四)已建项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安装节约用水设备的;(五)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已有节约用水设施、设备的;(六)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七)供水企业管网漏损率和水厂生产自用水比率没有

29、达到规定标准的;(八)用水单位的设备冷却水、 锅炉冷凝水不江苏省节水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计划用水户未按照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接受用水审计或者未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共供水企业自用水率或者管网漏损率超过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未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间接冷却水、冷凝水,或者未重复利用尾水的,- 7 -序号 拟修订 依 据循环使用,直接排放的。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削减用水计划。 注:黑体字为拟增加内容,阴影加下划线为拟删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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