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 4S 店经销权转让协议甲方:乙方:鉴于:1、甲方与“XX 公司”已经获得了 XX 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广汽XX”)“广汽 XX4S 店”经营资格;2、甲方已获准同“XX 公司”在 xx 市投资设立一家有限公司(下称“拟设立公司”)作为经营“广汽 XX4S 店”的法律主体,“拟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拟定为 万元,甲方与“XX”在“拟设立公司”的出资比例已确定为各占 50%;3、甲方自愿将“广汽 XX4S 店”的经营资格以及“拟设立公司”的出资权出让给乙方。为明确本次交易中各方的权利义务,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
2、关法律规定,平等、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一、公司的设立1、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即甲方为拟设立公司的名义持股人,乙方为拟设立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XX 公司”共同出资在 xx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拟设立公司”,“拟设立公司”的名称暂定为“XX 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名称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2、甲方承诺已经向“XX 公司”披露乙方是甲方所持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并保证“XX 公司”已经同意乙方的实际出资人地位,以及在“拟设立公司”的持股比例为 50%。3、乙方应当主动与“XX 公司”协调、配合完成拟设立公司全部注册登记手续,并履行占注册资本 50%的全部出资
3、义务(包括溢价出资)。4、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办理验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注册登记等手续,提交将甲方登记为拟设立公司股东所需的应由甲方提交的全部材料,并在应由甲方盖章的材料上加盖公章。5、乙方应当承担办理拟设立公司注册登记而产生的手续费、验资费、工商代办费等;甲方应当承担因配合该登记程序产生的材料损耗费,指派人员的误工费、差旅费等。二、公司的经营6、乙方有权参与拟设立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甲方依我国公司法及拟设立公司章程所享有的全部股东权益,履行甲方依我国公司法及拟设立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义务。7、甲方不得参与和以任何方式干扰拟设立公司的经营管理。8、为方便乙方行使甲方名下拟设立公司的股东权利,甲方应
4、当将我国公司法及拟设立公司章程规定的甲方股东权利以“不可撤销的授权委托书”形式全部授权乙方行使。9、甲方保证“拟设立公司”另一股东“XX 通商公司”已经同意乙方做为拟设立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并愿意在相关文件上盖章确认。三、股权的变更10、自拟设立公司注册成立满一年之日起 日内,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将拟设立公司工商档案中甲方的名字变更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11、为完成该股权变更手续,如需甲乙双方提交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确定拟设立公司甲方名下该 50%股权的对价为人民币壹元,并且甲方同意授权乙方指定的人员办理该股权变更手续,并出具授权委托书。12、甲方承诺并保证
5、XX 通商公司同意甲方按前款之约定将其在拟设立公司持有的全部 50%的股权变更为乙方所有,并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促成 XX 通商公司向乙方出具同意该股权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13、办理本条所述股权变更手续的过程中,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以任何名义向其支付任何款项,除股权对价壹元以及甲方垫付的应向工商行政部门缴纳的手续费用外。四、价款的支付14、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150 万元,作为甲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对价。15、乙方分三次向甲方支付该笔款项:(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该笔款项的20%,及人民币 30 万元;(2)拟设立公司营业执照领取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
6、该笔款项的 40%,及人民币 60 万元;(3)本协议项下的股权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该笔款项的 40%,及人民币 60 万元。五、担保条款16、为保证甲方全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叶志荣、李叙达(现为甲方的股东)自愿作为甲方的连带保证人;如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害,叶志荣、李叙达与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六、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7、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18、本协议履行完毕自行终止。19、因国家、地方政策或“广汽 XX”内部政策的调整,而终止“怀化广汽 XX4S 店”经营资格,本协议自行终止。(1)如本款约定的终止事项发生在,“广汽 XX”第一批车达到“怀化广汽 XX
7、4S 店”之日前,甲方应当在收到“广汽 XX”终止怀化 4S 店经营资格之日起 日内退还乙方因履行本协议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要求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的未付款项。(2)如本项约定的终止事项发生在,“广汽 XX”第一批车达到“怀化广汽 XX4S 店”之日后,本协议项下的股权变更手续办理完善之日前,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支付依本协议尚未到支付日期的款项,但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支付依本协议已到支付日期的所有款项。七、违约责任20、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履行其配合义务,致使拟设立公司无法设立的,应当双倍退还乙方依本协议已经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21、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履行其配合义务,
8、办理本协议项下的股权变更手续的,经乙方催告三十日后仍未依约全面履行配合义务的,乙方可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强行变更,并有权拒绝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未付款项,但甲方未履行配合变更股权义务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除外。22、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的,以实际逾期支付款项为基数,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八、保密条款23、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本协议项下的“怀化广汽 XX4S 店”经营资格消灭前,甲乙双方及其参与人员均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本协议的内容;否则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第三人”指参与本协议签订的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约代表、参与律师及 XX 通商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一汽 XX”及其工作人员、甲乙双方和 XX 通商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九、争议解决24、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附则2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 乙方:签约代表: 身份证号: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