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融资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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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汽 车 融 资 租 赁 合 同订 立 合 同 地 点 : 订 立 合 同 时 间 : 出 租 人 ( 甲 方 ) : 承 租 人 ( 乙 方 ) : 合 同 担 保 人 :地 址 : 地 址 : 地 址 :邮 编 : 邮 编 : 邮 编 :电 话 : 电 话 : 电 话 :传 真 : 身 份 证 号 : 身 份 证 号 :甲 、 乙 双 方 经 协 商 同 意 按 照 下 列 条 款 订 立 本 汽 车 融 资 租 赁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 以 资 共 同 遵 守 。第 一 条 合 同 订 立 依 据 和 租 赁 物甲 方 根 据 乙 方 租 赁 的 要 求 , 租 给

2、乙 方 型 汽 车 壹 辆 : 牌 号 : 发 动 机 号 : 底 盘 号 :第 二 条 租 赁 汽 车 的 所 有 权一 、 在 租 赁 期 间 , 租 赁 汽 车 的 所 有 权 属 于 甲 方 、 乙 方 对 租 赁 汽 车 只 有 使 用 权 , 没 有 所 有 权 。二 、 乙 方 不 得 在 租 赁 期 内 退 租 , 不 得 出 售 、 转 让 、 转 租 、 抵 押 租 赁 汽 车 或 采 取 其 它 任 何 侵 犯 租 赁 汽车 所 有 权 的 行 为 。三 、 乙 方 不 得 利 用 租 赁 车 辆 进 行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任 何 活 动 ; 否 则

3、 , 乙 方 必 须 承 担 因 此 而 产 生的 全 部 责 任 。四 、 乙 方 付 清 甲 方 租 赁 费 和 租 赁 管 理 费 后 , 所 租 赁 的 汽 车 产 权 无 偿 归 乙 方 所 有 , 甲 方 根 据 乙 方 要 求 ,在 国 家 政 策 允 许 范 围 内 办 理 转 让 ( 过 户 ) 手 续 。五 、 所 有 权 归 乙 方 后 , 甲 、 乙 双 方 重 新 签 订 合 同 。第 三 条 租 赁 期 、 租 金 支 付 期 限 、 方 式 及 延 付 租 金 处 理一 、 租 期 年 ,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总 租 金 : 拾 万 仟 佰

4、拾 元 。按 以 下 日 期 、 数 额 支 付 :详 见 财 务 还 款 计 划第 1 期 前 支 付 元 第 10 期 前 支 付 元第 期 前 支 付 元 第 11 期 前 支 付 元第 期 前 支 付 元 第 12 期 前 支 付 元第 期 前 支 付 元 第 13 期 前 支 付 元第 期 前 支 付 元 第 14 期 前 支 付 元第 期 前 支 付 元 第 15 期 前 支 付 元第 期 前 支 付 元 第 16 期 前 支 付 元第 期 前 支 付 元 第 17 期 前 支 付 元第 期 前 支 付 元 第 18 期 前 支 付 元二 、 乙 方 自 年 月 日 起 , 每 向

5、 甲 方 交 纳 协 会 费 元 。三 、 乙 方 应 当 按 照 约 定 按 时 支 付 租 金 , 如 乙 方 延 期 支 付 租 金 , 不 论 何 种 情 况 , 凡 由 甲 方 垫 付 的 租 金 ,乙 方 必 须 按 租 金 的 2%支 付 月 利 息 。 如 乙 方 延 期 一 个 月 未 支 付 租 金 ,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收 回 租 赁 汽车 及 汽 车 牌 照 等 。 从 收 回 租 赁 汽 车 之 日 起 , 十 五 天 内 乙 方 应 及 时 与 甲 方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 乙 方 逾 期 不 来 ,满 十 五 天 后 , 乙 方 有 权 自

6、 行 处 理 收 回 的 租 赁 汽 车 。第 四 条 租 赁 汽 车 的 交 货 、 验 收 和 证 照一 、 乙 方 按 规 定 交 付 购 车 首 期 付 款 和 购 车 定 金 后 , 按 照 乙 方 与 甲 方 签 订 的 销 售 协 议 由 甲 方 向 乙 方交 货 , 因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不 属 于 甲 方 责 任 而 造 成 租 赁 汽 车 延 迟 交 货 时 , 甲 方 不 承 担 责 任 。二 、 甲 方 向 乙 方 交 付 租 赁 汽 车 正 常 运 行 所 需 的 证 件 , 包 括 : 行 驶 证 、 营 运 证 、 附 加 税

7、 证 、 行 驶 证 贴 花 、 二 保卡 、 养 路 费 、 服 务 手 册 、 牌 照 及 牌 照 附 件 。三 、 如 果 向 乙 方 未 按 上 述 规 定 办 理 验 收 。 甲 方 则 视 为 所 租 赁 汽 车 已 由 乙 方 验 收 , 并 视 同 乙 方 已 经 将 该 车 的 验收 收 据 交 付 甲 方 。第 五 条 租 赁 汽 车 质 量 保 证 及 事 故 处 理一 、 租 赁 汽 车 汽 车 的 质 量 保 证 条 件 同 甲 方 与 出 卖 汽 车 方 签 订 的 购 车 协 议 中 的 质 量 保 证 条 件 相 符 。 如 果在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发 生

8、 质 量 问 题 属 于 汽 车 出 卖 方 责 任 时 , 由 甲 方 负 责 向 汽 车 出 卖 方 交 涉 索 赔 , 乙 方 应 在 发 现 问 题时 ,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 妥 善 保 管 , 并 迅 速 将 上 述 情 况 用 电 报 、 传 真 通 知 甲 方 , 收 集 、 保 管 有 关 证 据 , 协 助 甲 方 向汽 车 出 卖 方 索 赔 , 如 果 因 乙 方 延 误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乙 方 负 责 赔 偿 。二 、 在 租 赁 期 内 , 因 乙 方 责 任 事 故 致 使 租 赁 汽 车 遭 受 损 失 时 , 乙 方 应 对 此 承 担

9、全 部 赔 偿 责 任 。三 、 如 发 生 上 述 任 何 情 况 , 都 不 影 响 本 合 同 的 继 续 履 行 和 合 同 效 力 。第 六 条 租 赁 汽 车 的 使 用 、 维 修 、 保 养 和 费 用 承 担一 、 租 赁 汽 车 在 租 赁 期 间 内 由 乙 方 使 用 , 乙 方 应 妥 善 保 管 , 使 用 租 赁 汽 车 。二 、 租 赁 汽 车 乙 方 在 使 用 、 保 养 、 维 修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 均 由 乙 方 负 担 。三 、 租 赁 汽 车 乙 方 没 按 有 关 法 规 及 时 购 买 养 路 费 、 运 管 费 和 车

10、 辆 年 审 等 费 用 , 由 甲 方 垫 付 的 , 乙 方 应 按 期 垫付 金 额 的 2%支 付 月 利 息 , 并 且 乙 方 就 及 时 支 付 甲 方 所 垫 付 的 资 金 。第 七 条 租 赁 汽 车 的 损 坏 、 毁 坏 责 任 和 保 险一 、 乙 方 承 担 在 租 赁 期 内 发 生 租 赁 汽 车 的 损 毁 和 灭 失 的 风 险 , 但 是 , 保 险 公 司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的 除 外 , 不 论 什么 情 况 , 乙 方 均 需 依 本 合 同 按 期 交 纳 租 金 。二 、 在 租 赁 汽 车 发 生 毁 损 或 灭 失 而 不 属 于 保

11、险 公 司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时 , 乙 方 应 立 即 用 电 报 、 传 真 等 书 面 材 料 通知 甲 方 , 甲 方 可 选 择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 由 乙 方 负 责 处 理 并 承 担 其 一 切 费 用 :1、 将 租 赁 汽 车 复 原 或 修 理 至 完 全 能 正 常 使 用 的 状 态 ;2、 更 换 与 租 赁 汽 车 相 同 型 号 、 性 能 的 部 件 或 配 件 , 使 其 能 正 常 使 用 。三 、 租 赁 汽 车 由 甲 方 向 保 险 公 司 投 保 , 投 保 费 由 乙 方 承 担 。 险 种 包 括 : 车 损 险 、 第 三 者

12、责 任 险 、 车 上 人 员 险 、及 保 险 公 司 消 贷 硬 性 规 定 的 或 乙 方 要 求 的 其 他 险 种 , 保 险 期 自 租 赁 汽 车 支 付 之 日 起 至 本 合 同 终 结 为 止 。 在 租 赁期 内 , 如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 乙 方 应 采 取 合 理 保 护 、 施 救 措 施 , 并 立 即 通 知 甲 方 和 保 险 公 司 , 同 时 应 立 即 向 公 安 交通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 乙 方 应 收 集 有 关 资 料 和 证 明 , 会 同 甲 方 向 保 险 公 司 办 理 赔 偿 , 如 因 乙 方 延 误 时 间 造 成 损

13、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四 、 乙 方 责 任 人 因 故 不 能 参 加 保 险 理 赔 时 , 甲 方 为 当 然 理 赔 代 理 人 , 保 险 理 赔 金 全 部 归 甲 方 或 首 先 扣 除 乙 方所 欠 甲 方 全 部 租 金 。五 、 保 险 赔 偿 金 分 割 方 式 : 租 赁 汽 车 可 修 复 时 , 保 险 赔 偿 金 归 乙 方 , 并 由 乙 方 负 责 修 复 汽 车 ; 如 汽 车 报 废 ,保 险 赔 偿 金 额 中 , 应 首 先 扣 除 乙 方 所 欠 甲 方 全 部 租 金 , 其 余 部 分 视 不 同 情 况 归 甲 方 、

14、归 乙 方 或 由 乙 方 其 他 债 权人 按 法 律 顺 序 分 割 。乙 方 承 诺 :1、 乙 方 承 担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 司 机 动 车 辆 保 险 条 款 中 被 保 险 人 的 义 务 。2、 保 险 责 任 范 围 之 外 , 任 何 涉 及 租 赁 汽 车 使 用 的 赔 偿 责 任 , 全 部 由 乙 方 承 担 ( 包 括 直 接 、 间 接 损 失 和 所 有 善后 费 用 ) 。六 、 租 赁 汽 车 在 保 险 期 到 期 时 应 及 时 续 保 , 如 乙 方 不 主 动 来 甲 方 续 保 , 甲 方 视 为 乙 方 同 意 , 按 有 关 规 定

15、续 保 。乙 方 应 及 时 支 付 保 费 , 否 则 , 由 甲 方 垫 付 的 保 费 , 乙 方 应 按 保 费 的 2%支 付 月 利 息 。第 八 条 合 同 担 保应 乙 方 要 求 成 为 本 合 同 乙 方 的 合 同 担 保 人 , 个 人 或 单 位 不 论 发 生 何 种 情 况 , 乙 方 未 按 合 同 要 求 按 期 支 付 租 金和 欠 款 时 , 乙 方 合 同 担 保 人 将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承 付 乙 方 所 欠 甲 方 租 金 和 欠 款 。第 九 条 其 他一 、 本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二 份 ,

16、经 甲 、 乙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正 本 为 凭 。二 、 甲 、 乙 双 方 不 得 单 方 变 更 、 解 除 合 同 或 退 租 , 对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条 款 的 修 改 , 变 更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变 更 修改 。 变 更 修 改 后 的 合 同 经 甲 、 乙 双 方 签 名 盖 章 后 正 式 生 效 。三 、 合 同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归 甲 方 。甲 方 ( 出 租 人 ) ( 章 ) 乙 方 ( 承 租 人 ) ( 章 )代 表 : 签 字 :合 同 担 保 人 : ( 章 ) 乙 方 配 偶 :代 表 : 签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编 号 : 汽 车 融 资 租 赁 合 同出 租 人 : 承 租 人 : 订 立 合 同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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