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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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首先,从渊源看,修宪权源于制宪权。修宪权是“根据宪法而产生的权力”,是制宪权在法律上的延伸,一般称为“制度化的制宪权”,相对始原性的制宪权而言具有派生性。其次,从制宪权、修宪权与宪法规范的关系看,宪法规范是制宪权行使的结果,而修宪权则是宪法规范的产物。正如台湾学者林纪东所言,“宪法制定权,与宪法修改权,性质不同。宪法制定权非受之于法反之,宪法修正权系受之于法。”38最后,从位阶看,制宪权不仅是国家宪法、法律的合法性基础,也是国家机关及其权力存在和运行的合法性基础,制宪权在位阶上高于修宪权。由此可见,修宪权与制宪权是不同的,因此,“这种权力(指修宪权,笔者注)就绝非不受限制;它始终是一种由宪法律分派的权力,如同一切宪法律权力(即“根据宪法而产生的权力,笔者注)一样,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因而就是一种真正的权限。”39因此,修宪权的运用是有界限的,它应严格地受到制宪权的约束,不得侵犯制宪权的作用范围。运用修宪权时,“个别或若干宪法法规可以用另一些宪法法规所取代,但前提条件是,宪法作为一个整体,其同一性和连续性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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