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镇失业人员的管理,促进失业人员就业,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二)具有北京市城镇正式居民户口,男年满十六周岁至五十九周岁、女年满十六周岁至四十九周岁,有劳动能力,目前无业,要求寻找职业的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主要包括:1.初中以上各类学校毕(结)业生中未能继续升学人员;2.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退学学生;3.符合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1994年市政府第7号令)规定范围的失业职工;4.被其它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以及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5.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人员;6.符合失业人员定义的其它人员。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及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失业人员进行认定,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其就业。第四条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全市失业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管理全市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