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北京市医院引导标识设置标准(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医院引导标识是医院现代化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引导标识的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和第6部分(GB/T10001.12006和GB/T10001.62006)、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1992)、道路交通标志(GB28941996)、安全标志(GB28941996),以及北京市地方标准: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通则(DB11/T3342006)、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第5部分医疗卫生(DB11/T334.52006),市卫生局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编制了北京市医院引导标识设置标准(试行),以供北京市辖区内一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在实施新建、改扩建工程和规范医疗卫生服务场所双语标识(中文、英文)中参照使用。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医院引导标识是指设置在医院院区内门诊、急诊、病房、辅助检查、手术等病人可及空间所设置的各种具有指示性、引导性和警示性的标识和标牌。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