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南充市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地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及其工作规范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GA1026-201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等标准的要求,结合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试场地(以下简称“社会化考场”)的管理,进一步加强监督,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南充市新建和已建的机动车驾驶人社会化考场的场地以及相关设施的设置和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化考场是指具有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功能的社会化机构和场所。第四条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市局交警支队”)负责制定社会化考场的备案条件,对申请备案的社会化考场进行资格审查,并按规定程序报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厅交管局”)审批;负责指导社会化考场按照相应标准筹备和建设,并对社会化考场进行指导、监管和考核。申请备案的社会化考场经市局交警支队备案成为社会化考场后,应按照相关要求